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作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提供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了事前审核,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有效沟通之后,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拟出售的部分资产、拟转让的林州重机矿业有限公司、
七台河重机金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三叶虫能源技术服务
有限公司股权,以及与林州重机商砼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相关议案,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
产结构,提高公司的整体运营效率,且交易价格公平,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和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张复生 朱小平 宋绪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