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12 日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出售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出售的部分资产,均为与公司主业无关的闲置资产。
该部分资产的出售,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质量,提高运营效率;
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格依据专业机构的评估价值,并经双方同意,
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交易原则;
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对本次交易无异议。
二、关于转让林州重机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林州重机矿业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铁矿石
的开采和销售。近年来,由于受到行业因素影响,经营业绩持续下滑。
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公司整合现有资源,剥离不良资产,优化
资产结构,更好地促进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
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格以评估价值为准,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
交易原则。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本次交易。
三、关于转让七台河重机金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暨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七台河重机金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
营业务为煤机配件的生产和维修。近年来,由于受到煤炭行业因素影
响,生产经营较为困难。
公司本次拟转让其全部股权,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
的业务转型,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交易价格以独立第三方的评估价值为准,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交易。
四、关于转让天津三叶虫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天津三叶虫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原为公
司油气田等新能源业务的实施平台,由于受到国际油价等持续低迷的
影响,业务收入等经营状况未达到公司的预期规划。
公司本次拟转让持有其66.66%的股权后,将不再持有其任何股
权,并可以原价收回先期投资,有利于公司当前的经营发展,也不存
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交易。
五、关于预计与林州重机商砼有限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公司与林州重机商砼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内容符合双方的
业务发展需要,交易原则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项交易。
(此页无正文,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复生 朱小平 宋绪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