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16]AN226-2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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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16]AN226-2 号
致: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新开普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律师作为新开普本次
股权激励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新开普提供的文件和有关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本次股权激励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由于新开普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正,本所律
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新开普更正《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事宜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新开普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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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新开普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由于其工作人员疏忽,导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中“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
考核目标”出现差错,需进行更正。
基于上述情况,现将《法律意见书》中“二、新开普本次股权激励的合法合
规性”、“(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之“公司业绩要求”中的“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更正如下:
更正前: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预留解锁期 公司 2017 年净利润相对 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二个预留解锁期 公司 2018 年净利润相对 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更正后: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预留解锁期 公司 2017 年净利润相对 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二个预留解锁期 公司 2018 年净利润相对 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法律意见书》其他内容不变。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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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杜莉莉
郭 昕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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