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股份: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者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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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者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余江县金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余江县金塑创业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陈烈权、珠海广发信德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卞晓凯、王全胜、张忠、万联天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康远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所持有的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计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

资产”),并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本次资产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

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构成关联交易。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

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及交易定价情况后,经认真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

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除正常业务往来关系外,评估机构及经办评

估师与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

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过程所采用的假设前提参照了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综合考虑了市场评估过程中通用的惯例或准则,其假设符合标的资产

的实际情况,假设前提合理。

3、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

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

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

了合规且符合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

1

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相关性一致。

4、公司本次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由各方在公平、自

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资产评估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

独立性、评估或者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

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学军 黄炳艺 夏海平

二○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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