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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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6-030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浙江众成”)于 2015

年10月2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诉状的

公告》(公告编号 2015-068),余一中与余谈阵、公司、浙江众大包装设备有限

公司、北京银海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其中一起诉讼中为第三人)、苏州江南航天

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其中一起诉讼中为第三人)产生纠纷,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具体诉讼请求为:

(一)民事诉状一:

原告:余一中

被告一:余谈阵;

被告二: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浙江众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银海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一侵犯原告的共有专利权;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1.4万元;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就被告一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民事诉状二:

原告:余一中

被告一:余谈阵;

被告二:北京银海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浙江众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第三人:苏州江南航天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一、被告二侵犯原告的共有专利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5.6万元;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30万元;

4、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就被告一、被告二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裁定结果暨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诉状后,公司聘请律师积极应诉,并于近日收到北京

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两份《民事裁定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450、1451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述两个案件作出如下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一中的起诉。

三、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知识产权法院已驳回原告余一中的起诉,该诉讼案件暂未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公司将根据该纠纷事项的其他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是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450、

1451号)。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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