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 B 股 编号:临 2016-016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如适用):
无董事对本次董事会议案投反对/弃权票。
本次董事会议案全获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上午 9:00 时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
东海先生主持。本公司董事共 11 名,应出席董事 11 名,出席董事 11 名,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于 2016 年 6 月 7 日以书面方式
向所有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以如下逐项表决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议案
议案内容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1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发行公司
议案1
债券的议案
(1)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规模 11 0 0
(2)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1 0 0
(3) 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11 0 0
(4)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11 0 0
(5) 债券期限 11 0 0
(6) 募集资金用途 11 0 0
(7) 上市场所 11 0 0
(8) 担保条款 11 0 0
(9) 决议的有效期 11 0 0
(10) 偿债保障措施 11 0 0
本次发行对董事会或董事会
(11) 11 0 0
授权人士的授权事项
该议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为扩大融资渠道、优化调整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财务融资成本,公司拟发行
公司债券,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规模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含 60 亿元人民币),可一次
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数量和分期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公司债券拟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
易管理办法》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3、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拟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公司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不超过 5 年(含 5 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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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和发行时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6、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所得款项用于补充公司(含下属公司)营运资金
和/或偿还公司(含下属公司)债务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经营
活动。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
金需求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7、上市场所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
束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公
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经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公司债券亦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
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具体交易场所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批准和市场情况予以确定。
8、担保条款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是否采用担保及具体的担保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9、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36 个月。
10、偿债保障措施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
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并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与下述措施相关的一切事宜:(1)不
向股东分配利润;(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3)
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11、本次发行对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的授权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
届时的公司资金需求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根据
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
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品种、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
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担保方案、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创新条款、
办理并确定担保相关事项、具体申购办法、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上市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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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安排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以及在股东大会核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
围内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等事宜;
(2)决定并聘请中介机构,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
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决定和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上市及其他所必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批准、签署、修改、公告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各项文件,并根
据审批机关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补充或调整,以及进行适当的
信息披露;
(4)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
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
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或届时市场条件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
有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根据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债券发行及上市规则,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
理本次公司债券上市相关事宜;
(6)根据适用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批准、签署及派发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公
告和通函,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授权在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建议
本议案下的董事会授权人士为张东海、刘春林先生,董事会授权人士中的任何一
位均可行使上述授权,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该议案的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刊登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
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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