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第四次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公
司董事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重新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除因个人原因离职而失去激励资格的 26 名激励对象以外,公司本次调整后
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与前次披露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公司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
权激励对象名单所列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
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本次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