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
(2016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
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
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
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办理程序如下:
由经办人员书面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
期限,提出申请后由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董事会秘书复核并办理登记,
董事长核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
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2)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3)暂缓披露的期限;(4)暂缓或豁免事
项的知情人名单;(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6)暂缓或豁免事
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
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
等情况。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