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星湖: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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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

(2016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

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

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

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办理程序如下:

由经办人员书面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

期限,提出申请后由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董事会秘书复核并办理登记,

董事长核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

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2)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3)暂缓披露的期限;(4)暂缓或豁免事

项的知情人名单;(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6)暂缓或豁免事

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

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

等情况。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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