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华律见字[2016]022 号
致: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大连热
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邹艳冬、
闫燕妮出席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议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签到册、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授权
委托书、现场表决票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
司”)向公司提供的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
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使用,非经本所
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6 年 5 月 2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做出了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决定,并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
经核查,上述《股东大会通知》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
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发出时间及内容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 14 时在大连市西岗区沿
海街 90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
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的 9:15-9:25 , 9:30-11:30 ,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因公司无董事长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田鲁炜
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133,437,9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98%。本所律师验证
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
和材料,证实上述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
合法,代表股份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根据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133,438,8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98%。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资
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对列入议程的一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出现审议过程中对议案
进行修改的情形,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的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加会议的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
决投票,系依据《网络投票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总数及表决结果系由信息公司提供。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后,
将现场投票的数据文件上传信息公司,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合并统计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