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关于解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剩余
应收账款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第十二师全资子公司新疆九鼎农业
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基于
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签署该项协议有利于公司下一步经营发展,且为彻底解
决相关问题对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不利影响,最大限度的保
障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价格以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
据,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股份收购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我们同意本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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