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控股: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上交所 2016-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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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充分发挥监

事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强生控股股份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

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

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

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工作应基于适当、有效的组织架构,独立运作,

合理确定职权,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忠实、

勤勉、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人员包括股东

代表和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至少有一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

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提前十日、监事会临时会议应提

前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并附会议有关资料。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在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前,监事会应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现

场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

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 并由会议召集人向监事说明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

托人签名方为有效。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

或超过监事总数三人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等列席

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

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

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

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

券交易所,并披露监事会决议。

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

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

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

求相关人员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

监事会主席应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

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监事会会议档

案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规则相关条款与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新颁

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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