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充分发挥监
事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强生控股股份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
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
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
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工作应基于适当、有效的组织架构,独立运作,
合理确定职权,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忠实、
勤勉、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人员包括股东
代表和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至少有一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
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提前十日、监事会临时会议应提
前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并附会议有关资料。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在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前,监事会应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现
场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
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 并由会议召集人向监事说明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
托人签名方为有效。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
或超过监事总数三人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等列席
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
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
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
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
券交易所,并披露监事会决议。
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
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
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
求相关人员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
监事会主席应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
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监事会会议档
案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规则相关条款与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新颁
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