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8 证券简称:蓝色光标 公告编号:2016-084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请仲裁及相关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博杰广告 2015 年度业绩未达承诺预期的相关情况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博杰广告 2015 年度未
达成业绩承诺暨相应股份补偿的议案》,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10 日内申请
回购注销李芃所持有的 2870.2169 万股股票、博萌投资所持有的 229.3307 万股
股票。
二、关于公司提请仲裁事项情况
(一)本次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在申请注销过程中公司发现李芃、西藏山南博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博杰投资”)、西藏山南博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博萌投资”)所持有的蓝色光标股票已全部被质押冻结,无法
注销。同时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向李芃、博杰投资和博萌投资提前支付了
共计 8900 万元(税后)的调增价款,按照双方约定,李芃、博杰投资和博萌投
资应予退还。
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
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对李芃、博杰投资、博萌投资提起仲裁。2016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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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2 日公司取得仲裁委员会下发的《关于申请人诉李芃、西藏山南博杰投资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山南博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仲
裁案件事宜》,本次仲裁事项已被受理。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如下仲裁申请:
1、李芃协助将其持有的蓝色光标公司股份 28,702,169 股进行注销;
2、博萌投资协助将其持有的蓝色光标公司股份 2,293,307 股进行注销;
3、李芃向蓝色光标公司支付其持有应补偿股份期间获得的分红收益
3,407,815.27 元(指人民币,下同);
4、博萌投资向蓝色光标公司支付其持有应补偿股份期间获得的分红收益
286,615.64 元;
5、李芃向蓝色光标公司返还调增价款 44,000,000 元;
6、博杰投资向蓝色光标公司返还调增价款 41,400,000 元;
7、博萌投资向蓝色光标公司返还调增价款 3,600,000 元;
8、李芃、博杰投资、博萌投资向蓝色光标公司支付因本案仲裁而支出的律
师费、保全费;
9、李芃、博杰投资、博萌投资承担本案仲裁费。
(三)裁定情况
本次仲裁尚待开庭审理。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仲裁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或经营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积极应对相关诉讼及仲裁并及时披露有关事项进展,切实维护广大中
小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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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一)本次新增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继 2016 年 5 月 11 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起诉状之后,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再次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自然人李芃和西藏山南博萌创业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原“西藏山南博萌投资咨询合伙企业”)(以下合称“原告”)
针对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博杰广告 2015 年度未达成业绩
承诺暨相应股份补偿的议案》提交的二份民事起诉状。
(二)本次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为如下:
1、请求判令 2016 年 5 月 18 日被告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关于博杰广告
2015 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暨相应股份补偿的议案》所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本次诉讼尚待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如果公司在本次诉讼中未获人民法院支持,公司将无法按照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注销原告持有的 3099.5476 万股。
2、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或经营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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