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鲍斯能源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苏州阿诺精密切削技术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苏州阿诺精密切削技术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债券等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若出现因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进度超过目前
预计而产生的建设资金缺口,公司将及时归还募集资金,以确保项目进度。我们
同意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7,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
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邬义杰、丁以升、张尧洪
2016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