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康佳A:房地产业务自查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1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业务自查报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佳集团”、“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局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的相关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

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

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及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发

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关于涉

及房地产行业的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组成自查小组对公司报告期

(即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第一季度)内的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

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因该等违法违

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本次自

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的范围

本次自查的范围包括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包括直接及间接控股公司)

报告期内的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

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因为该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

的情况。

公司自身未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中从事房地

产开发业务的公司为昆山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康盛”)与深

圳市康侨佳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侨佳城”)。报告期内,康侨佳城

未实际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昆山康盛实际开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共计 1 个,项

目名称为“康盛周庄旅游度假综合体”(以下简称“康盛周庄项目”),开发主体为

昆山康盛,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日,为在建状态。

二、自查情况

(一)关于报告期内昆山康盛是否存在土地闲置问题的自查

1

1、自查依据

公司对于昆山康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涉及土地闲置问题自查的法律依

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 29 号)(以下简称“《房

地产管理法》”)、《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以下简

称“3 号文”)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以下简称“53

号令”)。

(1)《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

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

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3 号文的有关规定

3 号文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

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

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

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 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

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

(3)53 号令的有关规定

53 号令第二条规定:该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

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

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自查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于昆山康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土地闲置问题

进行自查的主要内容为:

2

(1)昆山康盛拟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是否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

(2)昆山康盛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是否存在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

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

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

3、自查结果

(1)经自查,报告期内,昆山康盛不存在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

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亦不存在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

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

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报告期内,昆山康盛未收到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的

《闲置土地认定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而被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被收回的情

形,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立案)调查的情形。

(2)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网站及经核查房地产项目所在区域

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网站的公开信息,前述公开信息未显示昆山康盛于报告期内

存在因闲置土地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3)根据昆山康盛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出具的相关证明:“昆山康盛自注册之日起至今,一直按照国家及地方有

关土地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则依法使用土地,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地方有

关土地使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被我局处罚的情形”。

(二)关于报告期内公司下属子公司是否存在炒地问题的自查

1、自查依据

公司对于下属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涉及炒地问题自查的法律依据

主要为《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办发[2011]1 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1]1 号文”)。

(1)《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

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

3

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

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国办发[2011]1 号文的有关规定

国办发[2011]1 号文规定: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

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 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

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2、自查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于昆山康盛是否存在炒地问题自查的主要内容为:昆

山康盛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对外转让已投资额未达到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不

含地价款)的房地产项目的情形。

3、自查结果

经自查,鉴于昆山康盛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外转让房地产项目的情况,因而不

存在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办发[2011]1 号文规定的炒地的情形,亦不存

在因炒地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根据昆山康盛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出具的相关证明:“昆山康盛自注册之日起至今,一直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土

地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则依法使用土地,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土

地使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被我局处罚的情形”。

(三)关于报告期内昆山康盛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自查

1、自查依据

国务院 2010 年 4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

知》(国发[2010]10 号)中明确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

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

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

4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

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

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

行为。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经取

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

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

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

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2、自查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于昆山康盛开发的康盛周庄项目是否存在捂盘惜售、

哄抬房价等问题自查的主要内容为:报告期内昆山康盛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是否

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

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3、自查结果

(1)昆山康盛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均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

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2)根据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16 年 5 月 9 日出具的证明文件,昆

山康盛“按贰级标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5

月 5 日期间,在房屋开发商品房建设与销售方面,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无违

反建设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当地住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3)经查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昆山康盛商品房开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

住建主管部门的网站,未发现昆山康盛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受到行政处罚

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自查结论

综上,经自查,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业务不存在

5

土地闲置、炒地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因土地闲置、

炒地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被上述主管部门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况。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的承诺情况

康佳集团对其及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自查,并出具了相关自查报

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如因报告期内房地

产业务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炒地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给

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做出承诺如下: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如因报告期内房地

产业务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炒地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给

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6

7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深康佳A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