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航飞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基
于独立判断,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我们事先审阅了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
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是结合市场环境变化,
综合考虑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终止不
符合实施条件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对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后拟投资的新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保持一致,符合公司的发
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未违反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和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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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事先审阅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将
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15年度审
计机构期间,认真负责、勤勉尽职、熟悉公司业务,计划安排详细,
审计人员配置合理,执业能力强,与公司配合紧密,并按期出具了审
计报告,结论意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该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
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
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财
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陈希敏、田高良、杨秀云
杨为乔、李玉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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