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再次向株洲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提供 1.8 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公司再次对株洲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委托贷
款是基于公司对株洲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前次履约能力进
行了充分的评价,并对经营情况、资产状况、信用评级、债务偿还能
力进行了再次全面评估后确定的。同时株洲华晨也提供了相应的、足
值的抵押担保资产。我们认为公司再次向其提供委托贷款的整体风险
可控。公司该项委托贷款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能提高公司
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当期投资收益。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向
株洲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会议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对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委托
贷款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鲁应时
潘定衢
吴兰君
2016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