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盾安环境”)于 2016
年 6 月 1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先期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5,459.13
万元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
投”或“保荐机构”)作为盾安环境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盾安环境用
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盾安环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盾
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03 号)核
准,盾安环境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A 股股票 73,784,720 股,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11.52 元,募集资金总额 849,999,974.40 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
11,500,000.00 元后,由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于 2016 年 3 月 8 日汇入盾安环境募集
资金监管账户,在扣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
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费用 1,250,000.00 元后,盾安环境本次募集
资金净额为 837,249,974.4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
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6-45 号)。
二、公司先期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自筹资金及拟置换情况
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在募集资金到位前,盾安环境已利用部
分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6-141 号),验证截至 2016 年 5 月 10 日,盾安
环境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5,459.13
万元,盾安环境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5,459.13 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承 自筹资金已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置换金额
诺投资金额 投入金额
制冷配件自动化技改项
22,700.00 22,700.00 3,930.29 3,930.29
目
微通道换热器项目 21,600.00 21,600.00 1,528.84 1,528.84
偿还银行贷款 - 39,425.00 - -
合计 44,300.00 83,725.00 5,459.13 5,459.13
盾安环境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投项目,主要为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进度需
要,尽快推进制造过程的自动化改造,以及推动微通道换热器按项目规划及市场
需求建设投产。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没有与相关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募集资金的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本次置换有利于提高盾
安环境的资金使用效率和募投项目建设效率,符合公司及其股东利益。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盾安环境以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已经
盾安环境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经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中信建投对盾安环境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