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欧阳宣、新天地、金之彩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3 证券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16-043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欧阳宣、新天地、金之彩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8 日收到深圳
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反请求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文件。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
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彩”)原股东欧阳宣对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提出反请求仲裁申请,公司提交的
仲裁申请相关情况详见 2016 年 4 月 25 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及《证券时报》中披露的《关于与欧阳宣、新天地、金之彩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
纷仲裁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5)。
二、本次反请求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申请当事人情况
(1)反请求申请人:欧阳宣
(2)反请求被申请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反请求事项
欧阳宣以公司提交的仲裁请求与事实不符及违反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与金之彩及其原股东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告标题简称:
“新天地”)、欧阳宣签订的《关于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
议》(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为由,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反请
求仲裁申请,具体反请求事项如下:
(1)裁决确认《股权收购协议》第五条 5.1 款约定有效并继续执行,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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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欧阳宣、新天地、金之彩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相关事项的公告
宣继续由反请求被申请人提名为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董事并担任董
事长;除反请求被申请人外的小股东另行提名两名董事。
(2)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向反请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2870 万元。
(3)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诉仲裁及反请求仲裁的全部费用(含仲裁
费用、保全费用)。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
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的结果可能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从而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影响较小。
五、备查文件
《反请求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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