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因数控:关于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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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法因数控 公告编号:〔2016〕050 号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毅

4、会议的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公

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6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6 月 7 日-2016 年 6 月 8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7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

1

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 日

8、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16 年 6 月 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附后),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9、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金沙智选假日酒店二楼会议室(上海市普陀区金

沙江路 2281 号)

10、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45)

(二)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股份

201,76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861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

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董事肖申先生因工作原因授权委托肖日明代为出席,并签署相关会议文件。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107,492,640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21.236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

1.1 关于选举肖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94,306,459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5.1667%,同意选举肖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755,5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9911%。

1.2 关于选举肖日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94,291,459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5.1618%,同意选举肖日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740,5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9710%。

1.3 关于选举谢晶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94,291,459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5.1618%,同意选举谢晶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740,5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9710%。

1.4 关于选举李胜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94,291,459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5.1618%,同意选举李胜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740,5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9710%。

1.5 关于选举王彦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94,291,458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5.1618%,同意选举王彦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740,5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9710%。

3

1.6 关于选举吕大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94,291,459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5.1618%,同意选举吕大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740,5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9710%。

1.7 关于选举张承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94,293,959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5.1626%,同意选举张承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743,0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9744%。

1.8 关于选举刘大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324,080,525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104.7944%,同意选举刘大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529,6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8478%。

1.9 关于选举冯正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94,293,959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5.1626%,同意选举冯正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743,0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9744%。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了审核,未提

出异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以上董事的简历详见 2016 年 5 月 24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4 号)。

4

2、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李萍先生、郭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并与公司职工代表监

事沈旭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公司职工监事沈旭已于 2016 年 5 月 21

日由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 关于选举李萍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94,293,959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5.1626%,同意选举李萍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743,0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9744%。

2.2 关于选举郭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94,293,959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5.1626%,同意选举郭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743,0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9744%。

以上监事的简历详见 2016 年 5 月 24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2 号)。

3、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309,251,140 股同意,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2%;2,500 股反对,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8%;0 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4,700,2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

99.9967%;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309,251,140 股同意,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2%;2,500 股反对,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8%;0 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700,2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09,253,640 股同意,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0 股弃权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4,702,7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09,253,640 股同意,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0 股弃权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4,702,7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09,253,640 股同意,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

100.0000%;0 股反对,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0 股弃权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4,702,7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309,253,640 股同意,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0 股弃权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4,702,7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309,253,640 股同意,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0 股弃权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4,702,7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309,253,640 股同意,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0 股弃权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4,702,7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佳 赵世良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八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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