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25,000 万元人民币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不超过十
二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上述募集资
金使用行为经过了必要的批准程序,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5,000万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
独立董事: 张承瑞 刘大力 冯正权
2016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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