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四
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燃气”或“公司”或“上市公司”)的保
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现就公司变更募集资金实施主体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
如下: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68 号《关于核准四川大通燃气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大通集团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6,603,773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 5.30 元/
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 299,999,996,9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共计
7,604,885.01 元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2,395,111.89 元,已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到位。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川华信验[2013]97 号”《验资报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及补充公司主
营业务发展所需流动资金项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两个募投项目
募集资金剩余 5,034.34 万元(其中,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已经结项,节余的募集
资金 877.88 万元拟用于补充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项目)。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拟将上述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公司主营业务
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实施主体包括公司、公司现有和未来 24 个月内拥有的符
合公司发展战略的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成都华联”)及其子公司不再作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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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募投项目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及补充公
司主营业务发展所需流动资金项目。
补充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所需流动资金项目投资额 17,239.51 万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累计投入金额 13,564.00 万元,主要投向为下属子、孙公司所属
的零售商业和城市管道燃气业务发展所需营运资金,具体包括成都华联的零售商
业所需营运资金、四川鼎龙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龙服饰”)的门店
扩张及业务发展所需营运资金、上饶市大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管网投资和业务发
展所需营运资金。
偿还银行贷款项目投资额 12,000.00 万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项
目已实施完毕,结余募集资金 877.88 万元,原因系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使用自
有资金偿还了部分该项目计划投资额。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两个项目募集资金剩余金额合计 5,034.34
万元(含募集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减去手续费支出后金额 480.95 万元)。
(二)变更前次募集资金部分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1、根据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公司致力于在未来十年的发展中成为一家综合
清洁能源供应企业。同时,由于传统百货商业经营举步维艰,公司拟终止子公司
成都华联旗下所有商业零售业务,拟终止的业务范围包括成都华联自营的商业零
售业务以及其子公司四川鼎龙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所经营的商业零售业务。
2、随着公司燃气产业链的进一步扩展,新项目和新业务的资金需求量可能
增加,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更加合理地利用公司现有资金。
三、本次变更前次募集资金部分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前次募集资金部分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
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保荐机构将督导公司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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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法、有效使用。
四、决策审议程序的合规性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认可,并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
述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大通燃气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
议案;大通燃气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大通燃气董事
会和独立董事均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表了相关意见;
大通燃气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五、本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大通燃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并
查阅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及《关于变
更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对本次
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变更事项做出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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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
公变更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曾琨杰侯世飞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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