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的核查和监督,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陈永祐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永祐先生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经审阅陈永祐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认
为陈永祐先生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其中有《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陈永祐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提名陈永祐先
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将在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延长向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期限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延长向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期限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延长为浩搏基业提供
财务资助期限,是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浩搏基业业务发展的需要。
根据我们了解浩搏基业项目的进展情况和阅读有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士,目
前浩搏基业名下资产金方大厦抵押、冻结、查封已基本完成解除,将尽快推动销
售,回款用于归还本次财务资助和补充项目的运作资金。公司已经实际取得浩搏
基业的控制权,在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对其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控制,财务资
助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
除公司关联方华天集团按其对应股权与公司所持股权的相对比例提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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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外,其他股东因无法同比例资助,已经将其所持浩搏基业 38%的股权为公司
和华天集团的本次财务资助提供质押担保,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规定,因被资助对象涉及华天集团参股,比照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进行,
关联方董事陈纪明先生、吴莉萍女士回避表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供本次财务
资助。
独立董事(签字):
周志宏 许长龙 陈爱文 赵晓强
2016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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