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速: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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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86 证券简称:海南高速 公告编号:2016—012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6 月 8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6 月 7 日—2016 年 6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8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6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8 日下午 15:00。

(二)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 16 号高速公路大楼 8 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郭强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内容及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259,583,489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26.25%。其中: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259,510,489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26.24%。

(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73,000 股,占公司总股的 0.01%。

公司 4 名董事、3 名监事、2 名高级管理人员、2 名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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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59,583,4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 4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二)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59,583,4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 4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三)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59,583,4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 4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四)2015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59,583,4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 4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五)2015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9,583,4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六)关于续聘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9,583,4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 4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七)关于计提 2015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9,583,4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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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另:听取《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周朝霞 刘启亮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

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署的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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