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2 证券简称:可立克 公告编号:2016-060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
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6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6 月 7 日—2016 年 6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8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6 年 6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正中工业园七栋二楼公
司研发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
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表决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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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铿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127,8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70,400,000 股的 75%。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3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127,8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0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
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27,8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
2
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27,8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27,8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
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
3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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