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丰科技: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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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二零一六年六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李建民等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21 号),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浩丰科技”)向特定投资者发行 3,640,123 股股份,

完成募集配套资金总额 132,318,471.05 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作为浩丰科技本次发行的

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认为浩丰科技申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非公开发行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

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名称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财务顾问主办人情况

中德证券指定高立金、郝国栋担任浩丰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财务顾问主办

人。

三、发行人名称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曾用名称 无

公司英文名称 BEIJING INTERACT TECHNOLOGY CO.,LTD.

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 浩丰科技

证券代码 300419

成立日期 2005年12月28日

注册资本 4,110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 69 号院 2 号楼 6 层二单元 62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 65 号融科创意中心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孙成文

董事会秘书 杨志炯

联系电话 010-82001150

联系传真 010-88878800-5678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

经营范围

统服务;数据处理;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

电子产品、通讯设备。

(二)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财务报告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6 年 1-3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3.31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总资产 144,068.31 144,174.89 34,662.47 30,735.58

总负债 13,069.87 14,529.06 10,497.06 10,863.23

股东权益 130,998.44 129,645.83 24,165.41 19,872.3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130,998.44 129,645.83 24,165.41 19,872.35

所有者权益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9,277.59 35,444.30 28,402.91 24,770.71

营业利润 1,262.07 5,524.26 5,445.73 5,129.21

利润总额 1,549.26 6,088.39 5,774.30 5,660.02

净利润 1,352.61 5,722.04 5,371.06 5,189.5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352.61 5,722.04 5,371.06 5,189.53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现金净额 -3,416.64 -210.99 886.51 3,176.05

投资活动产生现金净额 3,986.03 -3,339.64 -262.08 -595.22

筹资活动产生现金净额 -507.34 25,923.63 -1,078.00 -954.8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62.05 22,382.62 -453.57 1,626.03

4、主要财务指标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项目

/2016.3.31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流动比率 5.00 4.56 2.63 2.16

速动比率 3.87 3.61 1.72 1.34

资产负债率(合并) 9.07% 10.08% 30.28% 35.34%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1.17 5.28 8.04 9.38

存货周转率(次) 0.48 2.19 2.16 2.15

每股净资产(元/股) 27.62 31.54 7.85 6.45

毛利率 28.98% 29.57% 30.77% 31.6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04% 10.02% 24.70% 29.6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

- 9.37% 24.68% 29.47%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9 1.42 1.74 1.68

五、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股票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6.35 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

之九十,即不低于 36.35 元/股,此价格为发行底价。发行期首日为认购邀请书发

送日的次一交易日,即 2016 年 5 月 17 日。

(四)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认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 2 名特定投资者。全部特定发行对

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发行对象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赔金额(元)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42,778 26,999,980.30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97,345 105,318,490.75

合计 3,640,123 132,318,471.05

上述发行对象均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均已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程序。

上述发行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

联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无直接或间接认

购本次发行的股票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2,318,471.05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

币 8,303,640.1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4,014,830.93 元。

(六)锁定期

本次发行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无持有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无持有本保荐机构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主办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的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七、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主办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

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

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保荐证券上市的规

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方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工作。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约定

主要约定对发行人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在保荐期间定

期进行现场调查。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后,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有权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

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

关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接受中国证监

会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保荐机构在履行持续督导工作职责时,发行人必须及时

提供所需要的一切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应协调为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

及其签名人员与保荐机构之间的关系,协助保荐机构及时、准确、充分地了解、

获取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所需的信息和资料。

九、保荐机构和相关主办人的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楼 22 层

主办人:高立金、郝国栋

联系电话:010-5902 6781

传 真:010-5902 6960

十、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上市的保荐结论

中德证券认为:浩丰科技申请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相关要求。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的

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德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

高立金 郝国栋

法定代表人(签字):

侯 巍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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