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邦园林: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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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5]第 18-7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5]第18-7号

致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普邦园林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普邦园林”)的委托,担任公司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

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

“《股权激励备忘录》”)和《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

调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查阅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就本次激励

计划的相关事项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在核查时已获得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事实和文件;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与本次

激励计划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所

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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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

及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

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等的合理性发表

意见,亦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允

许,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

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我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调整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经本所律师核查,2013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于2013

年9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并于2013年9月24日经公司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2013年9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份额及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向股票

期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吴裕英、杨小强、

袁奇峰对本次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2013年9月25日,公司第二届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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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

3、2014年5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3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对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14.68元/股调整为

14.57元/股。

4、2014年9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取消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

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吴裕英、杨小强、袁奇峰

对本次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2014年9月24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5、2015年2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吴裕英、杨小强、袁奇峰对本次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2015

年2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

6、2015年6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对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14.57元/股调整

为5.82元/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从12,130,000份调整为30,261,342

份。

7、2015年9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及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意见。2015年9月18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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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议案》及《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

案》。

8、2015年10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独立意见。2015年10月13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议案》。

9、2015年10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关

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

立意见。2015年10月29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议案》。

10、2016年6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关

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5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对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自2016

年6月16日起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5.82元/股-

0.0119948元/股=5.81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

因股权激励对象行权发生了变化,因此分配方案调整为以现有总股本

1,705,530,17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19948元人民币(含

税),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自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完成之日(即2016年6月16日)起,按照《广

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进行相

应的调整,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为5.82元/股-0.0119948

元/股=5.81元/股。

2016年6月8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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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

因股权激励对象行权发生了变化,因此分配方案调整为以公司现有总

股本1,705,530,17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19948元人民

币(含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6月15日,除权除

息日为2016年6月16日。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于2015年6月16日实

施完毕。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股票期权有效期内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

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

方法和程序的规定,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之后,行权价

格将根据派息公式P=P0-V进行调整。 其中: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据此,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为5.82元/股-0.0119948

元/股=5.81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对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登记

手续。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行权价格的调整已获得现阶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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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行权价格的调整尚需按照《管理办法》

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

关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

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普邦园林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

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

彭雪峰

经办律师:

申林平

经办律师:

李 祎

二○一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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