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对手方关于不存在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文件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相关主体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
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
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 36 个月内不
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上述情形,特此说明。
杭州嘉楠耘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