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来源:深交所 2016-06-08 20: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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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〇一六年六月

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公司 2016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

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集的合法、合规性: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6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6 年 6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

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16 年 6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

东;

2、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六、会议地点:

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 1000 号五楼第二会议室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如下:

1、关于延长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同意签署并授权董事会修改公司 2016-2018 年经常

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以上第 2 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议案之一

关于延长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简称“本次发

行并上市”),2015 年 05 月 04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因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公司根据本次 H 股发行并上市工

作的进程情况,现提请董事会同意将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

决议有效期自截止日再行延长十二个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请

股东予以审议。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6 日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议案之二

关于同意签署并授权董事会修改公司

2016-2018 年经常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全体股东: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境

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

“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根据

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拟签署公司 2016-2018 年经常性关联交易

框架协议,包括:

1、与成都汇锦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签署《2016—2018 年度净

水剂、水表采购合同》(详见附件 1)。

2、与成都汇锦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签署《2016—2018 年度水

表维修及阀门检测委托服务合同》(详见附件 2)。

3、与成都汇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2016—2018 年后勤

服务合同》(详见附件 3)。

4、与成都市兴蓉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详见

附件 4)。

5、与成都兴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危险废物无害化处

置委托服务合同》(详见附件 5)。

提请股东大会根据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工作的需要,授权

董事会签署并修改上述关联交易合同。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请

股东予以审议。

附件 1:《2016—2018 年度净水剂、水表采购合同》

附件 2:《2016—2018 年度水表维修及阀门检测委托服务合

同》

附件 3:《2016—2018 年后勤服务合同》

附件 4:《房屋租赁合同》

附件 5:《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委托服务合同》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6 日

附件 1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2018 年度净水剂、水表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

买方: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成都汇锦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2016 年 月 日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2018 年度净水剂、水表采购合同

买方: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万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李本文

卖方:成都汇锦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区蜀新大道北一段 1930 号

法定代表人:张承翚

签约地点:成都市

买方因生产要求及供水安全需要,向卖方采购净水剂、水表。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

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此外,本合同下的交易是在买方日常业务中进行的交易,交易条款

公平合理,买卖双方基于各自独立的利益而进行,且本合同条款对于买方而言,不逊于买方

给予独立第三方或独立第三方给予买方的条款。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应货物名称、规格、数量

1.1 货物名称:净水剂、水表

1.2 实际交货数量以买方验收数量为准。

1.3 涉及的具体执行各方

买方之执行方:买方及/或其下属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自来水公司)、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成都市兴蓉安科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科公司)、成都沱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沱源公司)、

文昌市清澜供水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澜公司)。

卖方之执行方:成都汇锦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锦水务)。

第二条、 供货期

2.1 供货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每批次供货时间及供货量以买方书面

供货通知为准。本合同签订日期以前签订的相对应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未执行完毕的,将终止

执行。

第三条、 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3.1 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合同附件一《净水剂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附件二《水表质量

技术要求》和附件三《货物定制要求》的内容执行。

第四条、 合同价格

4.1 合同总价预计为不超过¥27,481.5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柒仟肆佰捌拾壹万伍仟元整)

其中:

2016 年预计为不超过¥8,478.08 万元(大写:人民币捌仟肆佰柒拾捌万零捌佰元整);2017

年预计为不超过¥9,195.14 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仟壹佰玖拾伍万壹仟肆佰元整);2018 年

预计为不超过¥9,808.28 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仟捌佰零捌万贰仟捌佰元整)。

4.2 合同结算价:合同结算价为货物交货单价与各供应地点对应货物的实际供货数量乘积的

总和。

4.3 交货单价:

交货单价遵循以下原则确定:(1)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依据该价格进行;(2)

没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有可适用行业价格标准的,依据该行业价格标准进行;(3)

若无适用的行业价格标准的,依据市场价格进行。

本合同交货单价采用市场价格,经相关方公平磋商,按照卖方为买方提供该类产品以及提供

该类产品的服务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和开支,并经市场调查询价参考独立第三方供应商于一般

及日常业务过程中就提供类似性质的产品及数量及该类产品的服务收取的公开市场的价格

而协定,考虑因素包括:

(1)人工费、材料费(含主材、辅材费)、加工机械费;

(2)按买方标准要求的研制费用、产品出厂检测、合同货物配套资料费用等;

(3)合同货物按买方要求送到指定地点并卸至买方指定容器内的运输、保险、装卸车费和

其他服务费用;

(4)水表的配套铜接管、铜螺母、水表加装防盗专用铅封、配套资料费用、产品出厂检测、

强检费、委托检验服务费、货物包装费、条码标牌等费用(自来水公司不含强检费)。

(5)保障买方水处理高峰期的应急供应采取的专门储存罐、应急措施增加等费用(仅适用

于净水剂);

(6)合同货物售后服务费、技术指导、服务、培训费;

(7) 货物在运输或装卸过程中的自然损耗产生的费用;

(8)卖方每次送货时冲洗泄漏于地面的净水剂液体的费用(仅自来水公司。适用于净水剂);

(9)卖方每年不低于 12 次对买方使用单位的净水剂储液罐(池)进行清洗,对罐(池)底

药渣进行处理(仅自来水公司。适用于净水剂);

(10)已缴纳及应缴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项。

除交货单价及根据本合同第 4.2 条计算的合同结算价以外,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另行

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4.6 若货物受原材料价格变化影响,导致货物价格变化,本货物交货单价双方另行协商,如果导

致超过全年上限,则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买方对于关联/连交易的内部管理

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如适用)须经独立股东批准,有关交易方可继续进行。

第五条、 买方的义务和责任

5.1 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应提前 5 个日历天向卖方提供需要供应的货物清单或供应计划(发

生急需供货的情况时,以书面通知为准)。

5.2 应及时组织对卖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

5.3 按合同约定按时向卖方支付验收合格的货款。

第六条、 卖方的义务和责任

6.1 由于原水水质变化较大,净水剂最大投药量可能达到年平均投药量的 10 倍,为保证自来

水、污水处理供应,确保成都市供排水安全、供水质量,卖方须无条件根据买方实际使用情

况按时保质保量供货,并对供应产品做特殊标识(应和其他外供产品标识有区别)。

6.2 无条件接受对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货物无条件退货并承担因退货而产生的相应费用。

6.3 对货物在使用中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6.4 负责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及操作人员培训。

6.5 负责售后服务。

6.6 在买方现场的卖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买方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买方的正常生产。

所有卖方人员在买方现场的活动都应在买方代表的陪同和指导下进行。现场工作人员必须佩

带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护目镜、耐酸碱手套和围裙等(由卖方为现场工作人员

准备),若由卖方原因造成任何人员受伤或对周围环境及财产造成损坏时,由卖方负全部责

任。

6.7 工作完成后卖方必须对工作现场进行清理,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由卖方按照适用

的环保法规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处置。

6.8 卖方每季度负责向买方提供一次净水剂原材料生产厂家提供的原材料产品合格报告;每

季度提供一次原材料委托检测方出具的净水剂原材料抽样检测报告。

6.9 卖方向买方提供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适用于净水剂)和合格证明(适用于

水表)。

6.10 卖方净水剂应采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专用罐车运输,在送达买方指定地点前所发生的货物

毁损、灭失及运输中的风险、安全责任由卖方承担。

第七条、 交货

7.1 交货地点:由卖方负责将货物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净水剂需卸至买方指定容器内。

7.2 交货期:根据买方实际使用情况分批交货,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买方发出供

货通知后 5 个日历天内,卖方必须按买方要求将货物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买方有权调整

交货时间,但必须以书面通知为准。

7.3 DN15-40 的水表配件(包括水表铜接管、螺母、水表胶垫)应分开包装供应。

第八条、 净水剂计量

8.1 对卖方供应的净水剂液体重量双方据实计量。

第九条、 检测及验收

9.1 净水剂检测及验收

9.1.1 卖方每批次交货都必须提交本批次供应净水剂的化验报告。

9.1.2 成品送到买方库房后,买卖双方按照第 8 条所述方法确认重量。

9.1.3 买方对卖方产品检验按相关约定执行。买方进货检验时,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卖方;买方检测部门抽检时,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并将结果书面

通知卖方。若双方对净水剂的质量认定发生分歧,应提请政府卫生执法部门和权威检测部门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封样样品进行分析,其分析结果

应视为最终结果,买卖双方均应无条件认可。若法定的检验机构复检结果与买方的验收结果

相符,则复检费用由卖方支付;若复检结果与买方的验收结果不符,则复检费用由买方支付。

9.1.4 双方对计量及质量检测结果均无异议,则该批次货物验收合格。如买方验收结论为让

步放行时,应明确在验收单中注明。

9.2 水表检测及验收

9.2.1 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经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买卖双方约定由成都市计

量监督检定测试院或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检定站对产品实施检定,强制检定费由买

方向检定单位支付,由检定单位向买方出具收据。卖方受买方委托送检水表,其中办理各种

送检手续、证书分类打印、收费票据的收集等工作产生的费用已含在单价内。卖方向买方交

付产品的同时,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由上述检定部门出具的所交付产品检定合格的印证。

9.2.2 卖方在合同货物送达后根据买方要求将该批次中随机抽取的货品送至买方指定的质量

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检测内容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按附件二《水表质量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结果合格。

9.2.3 买方每年不定期组织 2 次新表(水叶轴、衬套、平面轴承、顶尖等耐磨件)耐磨性试

验抽查,抽查范围原则上为买方已提出并得到卖方响应的 DN40-50 水表,卖方提供实验场

地及设备,耐磨性试验按国家相关检验方法执行。

经上述 9.2 三项检测要求,如检测结果合格,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检测结果不合

格,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经检测取得的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将作为货

物验收交货单据的一部分。

卖方所供货物由买方随机抽检送检,买方有权依据所供货物的质量和数量,根据实际情

况,增加或减少货物的送检次数和送检数量。

9.2.4 在每批次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后,买方对该批次合同货物进行验收。

验收的内容包括:

(1)货物数量、型号;

(2)货物的配置清单(包括配件、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书、强制检定合格的印证等);

(3)外观。

上述(1)至(3)项内容作为买方对卖方提供货物的到货验收依据和标准。按买方要求合同

货物运抵库房时,由库房人员负责验收;合同货物运至使用现场时,由买方现场指定人员负

责验收,并在卖方送货单上签字;买方签收的送货单只视为买方对合同货物数量规格型号的

清点确认,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性能验收的最终依据。

9.2.5 提出异议的期限为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由成都市计量监督检定

测试院做出认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费用结算及支付办法

10.1 费用结算:每月结算。

10.2 支付办法:月支付总金额为各送货地点供应货物的交货单价与验收单中双方共同签字确

认的当月实际供货量的乘积的总和。

其中净水剂全额支付,水表支付 95%,5%留作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经双方书面确认

由于卖方供应的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率不超过 1%之日起,10 个日历日内付清(无息)。

10.3 支付时间:卖方在当月 5 日前,向买方提交上月所供应货物金额的全额有效增值税专用

发票,买方在收到发票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若卖方提交发票日期延后,买方的支

付相应顺延。

10.4 涉及费用发票及收款账户等具体结算方式事宜,双方执行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水表质保期

11.1 卖方为其提供的合同货物提供质保,卖方提供的质量保证期限如下(延长的质保期所需

费用已含在交货单价中):

规格 正常质量保证期限 延长质量保证期限 合计质量保证期限

DN15-25 1年 5年 6年

DN40-50 1年 3年 4年

DN80-200 1年 1年 2年

11.2 质保期内,在水表正常的安装和额定工作条件下,若发现合同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

过双方确认后,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免费更换零部件或整台(套)设备。同时卖方按上表

相应延长被更换或修复的合同货物的质保期。

11.3 合同货物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 4 小时内派员到现场确认和

处理出现的质量问题,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11.4 卖方对一年质保期内损坏或遗失的水表铅封进行免费更换及免费补打服务。

第十二条、 售后服务

11.1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已均包含在在出厂单价中。

11.2 净水剂售后服务内容包括:

11.2.1 卖方应及时提供净水剂的最新材料安全数据单。

11.2.2 卖方应将主要原材料的供货厂家资料交买方备案。

11.2.3 根据买方要求对合同货物售后提供技术咨询、培训。

11.3 水表售后服务内容各执行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转让

13.1 除买方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买方违约责任

买方没有按合同的规定交付货款的,买方须向卖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延期付款

部分从延期付款之日起到支付之日止期间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14.2 卖方违约责任

14.2.1 如发现已运到买方的产品不符合买方质量要求,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检验出现附件一列明的不合格项目,买方有权拒收该批次的所有货物,卖方支付买方

违约金 2,000 元/次,卖方无条件回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2)鉴于买方生产性质的特殊性。卖方所提供批次货物送达买方指定地点后,买方可进行使

用;但若该批次货物在进行抽样检验过程中发现检测不合格(本合同约定可让步放行的除

外),买方将拒绝支付已用部分货物货款,未使用部分货物卖方必须无条件更换。卖方应承

担更换货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按合同 14.2.1(1)约定支付违约金。

(3)如买方发现卖方用未在买方备案的原材料厂家供应的原材料为买方生产净水剂;每发

现一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14.2.2 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齐所有合同货物,卖方须向买方支付延期交货违

约金,每批货物每延期一日交货的延期交货违约金为 200 元。

14.2.3 售后服务违约:

1)若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售后服务,买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提供买方所需要的售

后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造成损失的,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2)卖方供应的各口径水表的周检(含故障表)合格率应不低于附件一中技术标准所要求,

周检合格率计算方法为:在水表正常使用周期内,符合国家标准安装要求和额定工作条件

下,除人为破坏的水表外,经示值检定合格的水表数量除以修前检定水表数量与故障水表

数量总和。以上合格率的数据由买、卖双方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共同确定检定结果,并由双

方认可的第三方对争议问题进行鉴别。如合格率低于技术标准 5%以内,卖方一次性支付

买方违约金 2,000 元,如合格率低于技术标准 5-10%之间,卖方一次性支付买方违约金 5,000

元,如合格率低于技术标准超过 10%,卖方一次性支付买方违约金 10,000 元(周检合格率

以年为测算周期)。

14.2.4 卖方在未接到买方通知或未通知买方情况下私自到现场处理问题水表,每发现一处罚

款 1000 元,并赔偿买方因此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

14.2.5 买方在使用卖方供应的净水剂过程中发生水质事故,买方有权对卖方净水剂的生产、存

储和运输全过程进行追溯,经确认为卖方净水剂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5.1 合同的变更

(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有关规定及要求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或修改合同。本合同期间,如交易金额上限超过本合同第四条设定的上限,必须事先经双方

同意,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不但限于深交所及香港联交所相关要求及规定以及(如适

用)获独立股东批准下,方可执行。

(2)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需买卖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3)本合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及/或深交所有关规定及要求的前

提下,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或续期。倘若香港联交所及/或深交所对本合同内容提出意见或

要求,或为了遵守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及/或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双方同意按照香港联交

所及/或深交所的意见、要求或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本合同有关条款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 风险承担

16.1 到货验收合格之前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16.2 买方因合同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而拒绝接受合同货物或解除合同的,合同货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17.1 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成都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保密义务

18.1 买卖双方对于本合同内容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的有关资料、技术、商业

信息等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以及为遵守香

港联交所及/或深交所有关规则及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联络

19.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买卖双方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货物有关的通知、指示、要

求、请求、同意、确认、批准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

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买卖双方均应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

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条、 其他

20.1 卖方为保证不间断地、及时地向买方供应净水剂,可按实际需要为买方提供专用产品储

罐,并确保有足量库存。

20.2 在高峰水处理期间及发生突发自然灾害期间,卖方承诺买方享有优先供应权,并在接到

买方供货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安排发货。

20.3 若卖方无法在指定时间向买方供应净水剂。卖方应提前 3 个日历天书面通知买方,并通

过买方认可的净水剂供货厂(商)继续向买方提供与本合同约定价格和质量均相同的净水剂。

卖方应自行承担由此而造成的额外费用。

20.4 若卖方无法通过经买方认可的净水剂供货厂(商)供应合格的净水剂,买方将扣留应付

给卖方的上一个月的全额净水剂货款作为违约金。

20.5 卖方对净水剂药液进行沉淀,并提取上清液送达使用单位指定地点。

20.6 各方之具体执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可根据本合同约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该补

充协议仅供各具体执行方完善财务记录,该补充协议各项约定不应违反也不应超出本合同之

各项约定范围。

第二十一条、合同生效和终止

21.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即生效。

21.2 如果卖方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则需要给予买方至少六个月的通知期,方可终止本合

同。

21.3 合同双方均未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二条、合同份数

22.1 本合同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由买方、卖方各执壹份。

22.2 本合同副本捌份,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由买方、卖方各执肆份。

第二十三条、合同附件

23.1 附件一:净水剂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23.2 附件二:水表质量技术要求

23.3 附件三:水表定制要求

买方: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 卖方:成都汇锦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合同主办人: 合同主办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附件一:净水剂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自来水公司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1 依据

GB 15892—2009《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

GB/T 17218—199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5750—2001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附件 3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

全评价规范

卫监督发[2007]261 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2 技术要求

2.1 质量标准

2.1.1 应符合 GB 15892—2009《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标准要求。

2.1.2 除上述标准要求之外,还须符合下述特殊质量要求。

2.1.2.1 聚氯化铝生产用原料盐酸,须采用工业合成盐酸,含铝原材料须使用氢氧化铝及

铝酸钙粉。

2.1.2.2 氧化铝(Al2O3)含量≥10.5%;盐基度介于 60%~85%之间。其中氧化铝和盐基度

达不到买方要求时,若氧化铝(Al2O3)含量≥10.0%、盐基度≥40%,可让步放行。

2.1.2.3 所供聚氯化铝要有优良的絮凝效果,能够处理泥石流情况下浊度 3 万以内的原

水。

2.2 检验

2.2.1 试验方法按 GB 15892—2009 第 5 条试验方法规定。

2.2.2 检验规则按 GB 15892—2009 第 6 条检验规则规定。

2.2.3 产品须有省级及以上卫生许可批件。

2.2.4 混凝能力的判定

用买方所在地自然源水为原水,判定每批聚氯化铝的混凝性能,混凝沉淀效果须符合买

方生产工艺和水质要求。试验方法按 GB 15892—2009 附录 A 规定。

2.3 运输和贮存

2.3.1 按 GB 15892—2009 第 7 条运输和贮存规定。

2.3.2 液体聚氯化铝产品贮存期 6 个月,并确保不分层、不水解、不改性、不还原。

排水公司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1 依据

GB/T22627—2008《水处理剂聚氯化铝》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技术要求

2.1 质量标准

2.1.1 应符合《水处理剂聚氯化铝》GB/T22627—2008 标准要求。

2.1.2 除上述标准要求之外,还须符合下表中特殊质量要求。

项目 要求指标

氧化铝(Al2O3)质量分数 /% ≥ 10.0

不溶物的质量分数/% ≤ 0.25

砷(As)的质量分数/% ≤ 0.0025

铅(Pb)的质量分数/% ≤ 0.001

镉(Cd)的质量分数/% ≤ 0.002

汞(Hg)的质量分数/% ≤ 0.0001

铬(Cr)的质量分数/% ≤ 0.001

2.1.3 所供除磷剂 PAC 必须有优良的除磷效果,确保出厂水能够达到 GB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A 标准。

2.2 检验

2.2.1 试验方法按 GB/T22627—2008 第 4 条试验方法规定。

2.2.2 检验规则按 GB/T22627—2008 第 5 条检验规则规定。

2.2.3 除磷能力的判定

用除磷剂投加点处的污水作为原水,判定每批除磷剂 PAC 的除磷性能,除磷效果须符

合买方生产工艺和水质要求。测定方法按 GB/T22627—2008 附录 A 的 A.3 进行。

2.3 运输和贮存

2.3.1 按 GB/T22627—2008 第 6 条运输和贮存规定。

2.3.2 除磷剂 PAC 产品贮存期 6 个月,并确保不分层、不水解、不改性、不还原。

沱源公司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1 依据

GB/T 15892—2009《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

GB/T 17218—199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5750—2001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附件 3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

全评价规范

卫监督发[2007]261 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4 技术要求

2.1 质量标准

2.1.1 应符合 GB/T 15892—2009《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固体的标准要求。

2.1.2 聚氯化铝生产用原料盐酸,需采用工业合成盐酸。

2.1.3 外观:无色或黄褐色液体。

2.1.4 质量指标:氧化铝(Al2O3)含量≥29.0%。其中氧化铝和盐基度达不到买方要求

时,若氧化铝(Al2O3)含量≥28.0%、盐基度≥40%,可让步放行。

2.2 检验

2.2.1 试验方法按 GB/T 15892—2009 第 5 条试验方法规定。

2.2.2 检验规则按 GB/T 15892—2009 第 6 条检验规则规定。

2.2.3 产品须有省级及以上卫生许可批件。

2.2.4 混凝能力的判定

用买方所在地自然源水为原水,判定每批聚氯化铝的混凝性能,混凝沉淀效果须符合买

方生产工艺和水质要求。试验方法按 GB 15892—2009 附录 A 规定。

2.3 运输和贮存

2.3.1 按 GB/T 15892—2009 第 7 条运输和贮存规定。

2.3.2 固体聚氯化铝产品贮存期 12 个月。

附件二:水表质量技术要求

沱源公司、清澜公司水表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所用产品须符合下列标准要求:

GB/T778.1-2007 《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国家标准第 1

部分:规范》

GB/T778.3-2007 《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国家标准第 3

部分:试验方法和试验设备》

JJG162-2009 《冷水水表》

CJ266-2008 《饮用水冷水水表安全规则》

GB/T 1348-2009 《球墨铸铁件》

GB/T 15464-1995 《仪器仪表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CJ/T188-2004 《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

JG/T162-2009 《住宅远传抄表系统数据专线部分》

自来水公司、安科公司水表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1 依据

GB/T778.1-2007 《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国家标准第 1

部分:规范》

GB/T778.3-2007 《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国家标准第 3

部分:试验方法和试验设备》

JJG162-2009 《冷水水表》

CJ266-2008 《饮用水冷水水表安全规则》

GB/T 1348-2009 《球墨铸铁件》

GB/T 15464-1995 《仪器仪表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CJ/T188-2004 《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

JG/T162-2009 《住宅远传抄表系统数据专线部分》

2 技术要求

2.1 型号规格

DN15-50: 旋翼式液封冷水水表 LXS-15EY(L)T、LXS-20EY(L)T、LXS-25EY (L)

T、LXS-40EYT、LXS-50EYT;

DN80-200: 水平螺翼可拆式冷水水表 WPH200GT;垂直螺翼式冷水水表 WS-80ET、

WS-100ET、WS-150ET、WS-200ET;

注:LXS-**EY:水平旋翼式,LXS-**EY(L):立式旋翼式,WS-**E:垂直螺翼式,

WPH-**G 可拆水平螺翼式;

2.2 旋翼式液封冷水水表技术要求(LXS15-50EYL)

2.2.1 各口径水表的 Q3 及量程比选用值如表 1。

表1 水表(LXS15-50EYL)常用流量与量程比

口径 DN15 DN20

DN25 DN40 DN50

LXS-15EY LXS-20EY

LXS-25EY(L) LXS-40EY LXS-50EY

参数 (L) (L)

常用流量

2.5 4 6.3 16 25

Q3 (m3/h)

量程比

80 80 80 80 80

(Q3 /Q1)

Q1:最小流量,要求水表的示值符合最大允许误差的最低流量。

Q2:分界流量,出现在常用流量和最小流量之间、将流量范围划分成各有特定最大允

许误差的“高区”和“低区”两个区的流量。

Q3:常用流量,额定工作条件下的最大流量。在此流量下,水表应正常工作并符合最

大允许误差要求。

Q4:过载流量,要求水表在短时间内能符合最大允许误差要求,随后在额定工作条件

下仍能保持计量特性的最大流量。

22.2 Q2/Q1=1.6,Q4/Q3=1.25,最大压力损失△ P=0.063,最大允许压力 1Mpa,温度

等级 T30。

2.2.3 水表的最大允许误差在高区(Q2≤Q≤Q4)为±2%,低区(Q1≤Q≤Q2)为±5%。

水表在承受压力为 1.6Mpa 持续时间不少于 1min 的压力试验时,不发生泄漏、渗漏和损坏。

2.2.4 水表表壳及 DN50 连接法兰材料采用球墨铸铁(QT450-10),球墨铸铁应符合标

准 GB/T 1348,球化率等级不得低于 3 级。水表表罩、管接头、连接螺母采用铸造铅黄铜

(ZCuZn40Pb2),重量不得低于 CJ266-2008 中规定的最小值,材质的主要元素含量应在牌号

规定的范围内。其余按 CJ266-2008《饮用水冷水水表安全规则》条款执行。

2.2.5 铜接管螺母上应有可加装封印的通孔。

2.2.6 水表的所有材料均应选用当前优质的耐磨材料制造,其磨损试验满足国家标准,

以确保水表的正常使用周期,周检合格率达到 75%(DN15—50)。

2.2.7 水表读数框应保证水表在使用周期内不产生污渍而影响水表抄读,计数器部分在

正常的使用过程中能连续平稳地转动,在正常使用周期内不得出现不翻字的现象。

2.2.8 水表外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水表表盖的厚度应能保证当表盖关闭时不会透

光,表盖的结构应合理,使水表在运行过程中能保持完好,关闭严密。表盖的颜色应为绿色,

供应商在水表批量供应前,应提交样品,得到认可的样品将作为水表外观检验的依据。

2.2.9 封印应采用有专用标记的封印,封绳采用多股不锈金属丝,均应具有一定的抗拉

性,保证在水表运行周期内不因锈蚀而损坏,且封印不能流入社会。

2.2.10 水表的包装应满足 GB/T 15464-1995《仪器仪表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

DN15—50 水表应逐支进行包装后再打包,以免运输过程中产生碰撞损坏。

2.2.11 水表供方应将出售水表送成都市计量监督检定测试院或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授权的检定站实施强制性检定,获得检定合格证书,并悬挂检定合格标识。

2.3 水平螺翼可拆式冷水水表 WPH200G,垂直螺翼式冷水水表 WS80-200E

2.3.1 各口径水表的 Q3 及量程比选用值如表 2。

表2 水表 WPH200G、WS80-200E 常用流量及量程比

口径

DN80 DN100 DN150 DN200

(WS-80E) (WS-100E) (WS-150E) (WS-200E、WPH200G)

参数

常用流

63 100 250 400

量 Q3(m3/h)

量程比

50 50 50 50

下限(Q3/Q1)

*Q1,Q2,Q3,Q4 的定义同 3.2.1。

2.3.2 Q2/Q1=1.6,Q4/Q3=1.25,最大压力损失△ P=0.063,最大允许压力 1MPa,温度

等级 T30。

2.3.3 水表的最大允许误差在高区(Q2≤Q≤Q4)为±2%,低区(Q1≤Q<Q2)为±5%。

水表在承受压力为 1.6MPa 持续时间不少于 1min 的压力试验时,应无泄漏、渗漏和损坏。

2.3.4 水表表壳及连接法兰材料采用球墨铸铁(QT450-10), 球墨铸铁应符合标准 GB

/T 1348,球化率等级不得低于 3 级。表罩采用强度足够的钢材材料。

2.3.5 水表的计数器部分在正常的使用情况下能连续平稳的转动,以确保水表在正常的

使用周期内,计数器不会出现不翻字的现象。水表的所有材料均应选用当前优质的耐磨材料

制造,其磨损试验满足国家标准,以确保水表的正常使用周期,周检合格率达到 80%

(DN80—200)。

2.3.6 水表的外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3.7 浸入水中的磁性元件外表面应有防护层,避免磁性材料直接与水接触而锈蚀。

2.3.8 如水表数字框内右边第一位为十位,则应在数字框的上方标注“×10”标记。

2.3.9 封印应采用有专用标记的封印,封绳采用多股不锈金属丝,具有一定的抗拉性,

保证在水表运行周期内不因锈蚀而损坏,且封印不能流入社会。

2.3.10 计数器透明罩内,在水表运行周期内应不产生水雾而影响水表抄读。

2.3.11 水表的进水端应进行封闭,以免运输过程中气体通过水表而产生自转(顺转或

倒转)现象。

2.3.12 水表供方应将出售水表送成都市计量监督检定测试院或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授权的检定站实施强制性检定,获得检定合格证书,并悬挂检定合格标识。

2.4 除上述标准要求之外,还须符合下述特殊质量要求。

规格 技术要求项目 标准

水表承受压力 1.6MPa

水表螺母钻孔 螺母钻孔 1.8-2mm

耐磨材料叶轮顶尖 增强尼龙材质

耐磨材料叶轮轴承、齿轮盒轴承 红宝石

DN15-25 铅封 带标识的专用铝扣铅封

铅封丝 不小于 0.9mm 的多股不锈钢金属丝

专用检定标牌 带成都水司标识的不小于直径 30mm 的标牌

表壳材料抽样检验 每年 2 次

条码打印、数据录入、数据导出、按序包装、

条码定制要求

专用条码表库房管理

水表承受压力 1.6MPa

耐磨材料叶轮顶尖 碳纤维材质

DN40-50

耐磨材料叶轮,3 承、齿轮盒轴承 红宝石

铅封 防盗丝封锁铅封

铅封丝 不小于 0.9mm 的多股不锈钢金属丝

水表螺母钻孔 螺母钻孔 1.8-2mm

专用检定标牌 带成都水司标识的不小于直径 30mm 的标牌

耐磨试验 每年 2 次耐磨试验

表壳材料抽样检验 每年 2 次

条码打印、数据录入、数据导出、按序包装、

条码定制要求

专用条码表库房管理

铅封 防盗丝封锁铅封

铅封丝 不小于 0.9mm 的多股不锈钢金属丝

专用检定标牌 带成都水司标识的不小于直径 30mm 的标牌

DN80-200

封口 封口胶

条码打印、数据录入、数据导出、按序包装、

条码定制要求

专用条码表库房管理

附件三:货物定制要求

区别于标准水表的定制要求

规格型号 技术要求项目 标准

水表承受压力 1.6MPa

水表螺母钻孔 螺母钻孔 1.8-2mm

耐磨材料叶轮顶尖 增强尼龙材质

耐磨材料叶轮轴承、齿轮盒轴承 红宝石

DN15-25 铅封 带标识的专用铝扣铅封

铅封丝 不小于 0.9mm 的多股不锈钢金属丝

专用检定标牌 带成都水司标识的不小于直径 30mm 的标牌

表壳材料抽样检验 每年 2 次

条码打印、数据录入、数据导出、按序包装、

条码定制要求

专用条码表库房管理

水表承受压力 1.6MPa

耐磨材料叶轮顶尖 碳纤维材质

耐磨材料叶轮,3 承、齿轮盒轴承 红宝石

铅封 防盗丝封锁铅封

铅封丝 不小于 0.9mm 的多股不锈钢金属丝

DN40-50 水表螺母钻孔 螺母钻孔 1.8-2mm

专用检定标牌 带成都水司标识的不小于直径 30mm 的标牌

耐磨试验 每年 2 次耐磨试验

表壳材料抽样检验 每年 2 次

条码打印、数据录入、数据导出、按序包装、

条码定制要求

专用条码表库房管理

铅封 防盗丝封锁铅封

铅封丝 不小于 0.9mm 的多股不锈钢金属丝

专用检定标牌 带成都水司标识的不小于直径 30mm 的标牌

DN80-200

封口 封口胶

条码打印、数据录入、数据导出、按序包装、

条码定制要求

专用条码表库房管理

附件 2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2018 年度水表维修及阀门检测委托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

甲方: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成都汇锦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2018 年度水表维修及阀门检测委

托服务合同

甲方: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万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李本文

乙方:成都汇锦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区蜀新大道北一段 1930 号

法定代表人:张承翚

签约地点:成都市

甲方因生产需要,拟委托乙方为甲方及/或其子公司提供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水表维

修、水表修前检定及阀门检测服务工作,为明确甲乙双方各自责任,确保甲乙双方各自的合

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贸易结算水表的维

修、水表修前检定及阀门检测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此外,交易在甲方日常业务中

进行,交易的条款公平合理,甲乙双方基于各自独立的利益而进行,且本合同条款对于甲方

而言,不逊于甲方给予独立第三方或独立第三方给予甲方的条款。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 水表维修及修前检定的范围:

1.1.1 水表维修的范围:甲方从运行管网撤回的 DN15-200 水表,经甲方初步判定以及乙方

进一步判定具有维修价值的水表。包括对上述水表的磨损严重的主要旋转部件进行更换,对

影响使用的损坏的部件进行更换,对未更换的部件进行清洗,对计数器进行调整,对表面进

行防腐处理,并将维修后的水表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检定合格。

1.1.2 修前检定的范围:甲方从运行管网撤回的 DN80-200 水表,除表污、打坏、停走、倒

装的水表之外,乙方均应做修前示值检定。包括常用流量、分界流量、最小流量的流量点的

示值误差检定,对检定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甲方,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数据的收集统计

和报送。

1.2 阀门检测范围及检测内容

1.2.1 阀门检测的范围:甲方提供的 DN100-2000 口径的各类阀门及 DN100-2000 双法兰松套

传力接头(法兰式伸缩接头),包括蝶阀、软密封闸阀、排气阀、止回阀、专用调节阀、双

法兰松套传力接头(法兰式伸缩接头)等。

1.2.2 阀门检测内容:乙方按照本合同附件一之《阀门检测项目和执行标准》,对蝶阀、软

密封闸阀、双法兰松套传力接头(法兰式伸缩接头)、排气阀、止回阀、专用调节阀等进行

低压密封、双向密封、壳体、操作强度、操作功能等试验检测。

1.3 服务相关方

乙方应向甲方及/或其下属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自来水公司)、成都市兴蓉安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科公司)、成都沱源自来

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沱源公司)提供本合同约定之服务。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2.1 水表维修与修前检定的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一:《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

2.2 水表铅封的直径应大于 0.9mm。

第三条 业务服务期

3.1 业务服务期为: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合同签订日期以前签订的相

对应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未执行完毕的,将终止执行。

第四条 乙方责任及交货要求

4.1 乙方对水表维修与水表修前检定责任及交货期限

4.1.1 乙方优先安排甲方委托的水表维修和水表修前检定工作,保证甲方水表周期检定的需

要。

4.1.2 乙方在维修和修前检定水表时必须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并且满足甲方在表务管理

方面的要求。

4.1.3乙方对甲方提交的每只水表进行逐只维修。对甲方选定的水表实施修前检定。

4.1.4 乙方在检定维修过程中发现水表异常,应即时通知甲方人员到场,共同分析,不得隐

瞒不报。

4.1.5 甲方要求使用的水表封印,乙方要严格管理,规范使用,不得用于其它场合。

4.1.6 甲方将需维修的水表分批送乙方进行维修。DN15-25 水表每批次不少于 2000 只的,乙

方在 7 天内维修完毕并交付甲方;其余水表,每批次不限数量,按每 2 天维修完成 400 只水

表并交付甲方执行。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可提出超过前述约定的水表维修需求,乙方应尽量

满足。

甲方将需修前检定的水表分批送乙方,按 1 个工作日检定完成 8 只执行。

4.1.7 乙方免费为 DN50-DN200 水表增加铅封位置一处。

4.1.8 每批次甲方交付给乙方的维修水表均应按甲方要求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乙方按《水表

维修与修前检定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进行维修、检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维修、检定后的

水表和需报废未进行维修的水表应如数交还甲方。

4.1.9 乙方供应的各口径水表的周检(含故障表)合格率应不低于附件一中技术标准所要求,

周检合格率计算方法为:在水表正常使用周期内,符合国家标准安装要求和额定工作条件下,

除人为破坏的水表外,经示值检定合格的水表数量除以修前检定水表数量与故障水表数量总

和。以上合格率的数据由买、卖双方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共同确定检定结果,并由双方认可的

第三方对争议问题进行鉴别。如合格率低于技术标准 5%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违约金

2000 元,如合格率低于技术标准 5-10%之间,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违约金 5000 元,如果合格

率低于技术标准超过 10%,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违约金一次性处罚 10000 元(周检合格率以

年为测算周期)。

4.1.10 乙方在 DN80-200 水表修前检定前通知甲方人员到场进行监督。

4.1.11 乙方在更换维修配件时需将 DN15-50 水表单价超过 10 元(水表机芯按要求全数更换

外),DN80-200 水表单价超过 45 元的旧配件交甲方审核。

4.1.12 双方约定由成都市计量监督检定测试院或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检定站对产

品实施检定,获得检定合格证书,并悬挂检定合格标识。强制检定费由甲方向检定单位支付,

由检定单位向甲方出具收费票据。乙方受甲方委托送检水表,并办理各种送检手续、证书分

类打印、收费票据的收集等工作。

4.2 乙方对阀门检定责任及交货期限

4.2.1 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委托的阀门检测服务工作,保证甲方阀门检测需要。

4.2.2 乙方在阀门检验时必须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并且满足附件一《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4.2.3 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交的每台阀门进行逐台检验,并在对应检验阀门的《阀门跟踪卡》

上完整填写检定结果。乙方应按月将阀门检测报告交给甲方使用单位。

4.2.4 阀门检验工作时间见下表:

阀门(双法兰松套传力接 单台阀门(双法兰松套传力接头)

序号 单位

头)公称口径 检测工作时间(小时)

1 DN100 台 0.5

2 DN150 台 0.5

3 DN200 台 0.5

4 DN250 台 0.5

5 DN300 台 0.5

6 DN350 台 0.5

7 DN400 台 1

8 DN450 台 1

9 DN500 台 1

10 DN600 台 1

11 DN800 台 3

12 DN1000 台 3

13 DN1200 台 5

14 DN1400 台 5

15 DN1600 台 8

16 DN1800 台 16

17 DN2000 台 16

4.2.5 甲方将需检测的阀门分批送乙方进行检验,乙方须按“4.2.4 条款”中约定的检验工作时

间内完成阀门检测工作,检测完成后 2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该批阀门交付给甲方。

4.2.6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免费到甲方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 验收标准及方法

5.1 水表维修与修前检定验收标准及方法

5.1.1 验收标准按本合同附件一之《水表维修与修前检定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执行。

5.1.2 维修后的水表均由乙方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成都市计量监督检定测试院)实施检定,

并向甲方提供由该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

5.1.3 甲方可以通过现场的巡检、抽检的方式对乙方的维修质量和修前检定质量进行监督。

5.1.4 甲方在合同货物送达后根据甲方要求将该批次中随机抽取的货品送至甲方指定的

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检测内容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按附件一之《阀门检测项目和执行标准》的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检测结果合格。

经上述 5.1.4 条检测,如检测结果合格,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检测结果不合格,检

测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经检测取得的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将作为货物验收

交货单据的一部分。

5.2 阀门检测验收标准及方法

5.2.1 验收标准按本合同附件一之《阀门检测项目和执行标准》执行。

5.2.2 验收方法:货物到达甲方库房后,甲方将逐台核对送检阀门是否完好,《阀门跟踪卡》

中所列检测内容乙方是否填写完整,并在验收单中书面确认。

第六条 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6.1 维修后的垂直螺翼式水表与可拆螺翼式水表进水口贴不干胶进行封闭,该费用已包含在

维修水表价格中。

6.2 阀门检验完成后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包装物进行恢复,阀门(双法兰松套传接头)恢复包

装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七条 货物交接及运输

7.1 货物交接:水表、阀门分批次维修检定(检测)前及维修检定(检测)完毕后,甲乙双

方均在维修检定(检测)现场办理货物交接。

7.2 货物运输:水表、阀门分批次维修检定前及维修检定完毕后,均由甲方自行办理货物的

运输事宜。甲方也可委托乙方办理运输事宜,甲方承担运费。

第八条 合同总金额、费用结算及支付办法

8.1 本合同预计总金额为不超过¥2,019.58 万元(大写:贰仟零拾玖万五仟捌佰元整),其中:

2016 年预计总金额为不超过¥454.60 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佰伍拾肆万陆千元整);2017

年预计总金额为不超过¥996.85 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佰玖拾陆万捌仟伍佰元整);2018 年

预计总金额为不超过¥568.13 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陆拾捌万壹仟叁佰元整)。

8.2 费用结算:按月结算。

8.2.1 结算按实际维修和修前检定数量以及发生的实际更换材料进行结算。

1) 水表维修机修前检定结算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当月实际结算总金额=∑各规格水表维

修单价×上月实际维修数量+∑各规格水表修前检定单价×上月实际检定数量+∑各规

格水表维修更换材料单价×上月实际更换的材料数量+∑各规格水表维修后代办检定

业务服务费单价×上月实际维修数量+∑(补打铅封单价+材料单价)×上月实际补打

数量。

2) 阀门检测结算金额的计算方式为:按实际检测数量和阀门检测单价(包括材料费用)

结算。

8.2.2 价格基准:

服务单价遵循以下原则确定:(1)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依据该价格进行;

(2)没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有可适用行业价格标准的,依据该行业价格

标准进行;(3)若无适用的行业价格标准的,依据市场价格进行。

本合同中的水表维修服务单价采用市场价格,经相关方公平磋商,按照乙方为甲方

提供该类服务以及提供该类服务的材料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和开支,并经市场调查询

价参考独立第三方供应商于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就提供类似性质的服务及该类服

务的材料收取的公开市场的价格而协定。

本合同中的阀门检修服务单价采用市场价格,经相关方公平磋商,参考外部咨询机

构对乙方为甲方提供该类服务以及提供该类服务的材料所产生的成本和开支进行的

测算协商定价。

8.3 支付办法:

1) 水表维修及修前检定金额支付

每批次水表维修及修前检定服务无预付款。每月 5 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交经甲方审

核确认的上月水表维修数量、水表维修更换材料数量、水表修前检定数量等单据及有效

含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按本合同 8.2 条款约定计算),甲方在收到相关资料和发票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水表维修及修前

检定服务价款的 95%。

若乙方提交相关资料和发票日期延后,甲方的支相应付顺延。剩余 5%的货款为质

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经双方书面确认由于该批水表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率不超过 1%

之日起,10 个日历日内,甲方付清尾款(无息)。

2)每批次检测服务无定金与预付款。每月 5 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交经甲方审核确认的

上月阀门检测数量单据和发票(发票金额按本合同 8.2 条款约定计算),甲方在收到相关资

料和发票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若

乙方提交相关资料和发票日期延后,甲方的支付相应顺延。

第九条维修水表的质保期

9.1 乙方为其提供的合同货物提供质保期,质保期为至全部合同货物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后

12 个月(分批次供应的货物按该批次货物正式验收后计算质保期)。质保期内,在正常

的操作和运行条件下,若发现合同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过双方确认后,乙方承担全部

责任,并免费更换零部件或整套。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或修复的合同货物的质保

期。

9.2 合同货物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 4 小时内派员到现场确认和处

理出现的质量问题,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9.3 乙方对维修后的水表实行保修,质保期为 12 个月;在质保期内如有水表或部件不能正常

使用需更换,乙方予以无偿更换,且该部分水表或部件质保期相应延长。

9.4 计数器罩内产生水雾现象后,乙方 4 小时内到达现场,更换密封圈并进行表内处理;处

理完毕后 6 个月内不再重复出现该问题,若再次出现,则乙方按 1000 元/批次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

9.5 乙方在水表安装现场补打铅封时,免费对现场的水表进行目测检查,判断水表是否运行

正常,并将故障水表的情况信息反馈给甲方。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 甲方违约责任

10.1.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须向乙方支

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延期付款部分每日 1‰计算。

10.2 乙方违约责任

10.2.1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水表或阀门,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按 200

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2 乙方按附件一之《水表维修与修前检定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水表维修和

检定、按附件一之《阀门检测项目和执行标准》要求进行检验,维修后或检验合格的产

品使用时出现维修货检测项目中的质量问题,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0.2.3 乙方在未接到甲方通知或未通知甲方情况下私自到现场处理问题水表,每发现一处

罚款 1000 元,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1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有关规定及要求以及(如适用)获独立股东批准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

修改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对合同价款的最大限额,进行修订或重新协商。

11.2 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需甲乙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11.3 本合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及/或深交所有关规定及要求的前

提下,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或续期。倘若香港联交所及/或深交所对本合同内容提出意见或

要求,或为了遵守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任何规定,双方同意按照香港联交所及/或深

交所的意见、要求或上市规则及/或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对本合同有关条款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2.1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协商解决,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作为本

合同的一部分。协商不成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联络

13.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双方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标的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

请求、同意、确认、批准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

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双方均应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

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四条其他

14.1 甲方每月 26 日前向乙方书面提供次月水表维修检及修前检定、阀门检测需求计划。

14.2 甲方应对需要进行维修及修前检定的水表进行确认,对不需进行维修与修前检定的水表

做出明显的标识。

14.3 甲方若需要利用乙方的设备进行检验时,双方协商设备使用时间。

14.4 若服务或材料价格变动致使乙方成本变动幅度超过 2%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合同价格,

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及/或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提出调整

方应提前 1 个月以书面调价函的方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时,对调整后价格进行

书面确认并双方签章后生效。协商期间价格仍按原合同价格执行。如果上述调整导致超

过全年上限,则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对于关联/连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上市

规则、香港联交所及/或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14.5 本合同期间,乙方可视需要与甲方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自来水公司、安科公司、沱源

公司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该补充协议仅供各方完善财务记录,该补充协议各项约定不

应违反也不应超出本合同之各项约定范围。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和终止

15.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生效。

15.2 如果乙方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则需要给予甲方至少六个月的通知期,方可终止本合同。

15.2 合同期满后,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本协议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份数

16.1 本合同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壹份。

16.2 本合同副本捌份,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肆份。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17.1 附件一: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其它特别约定条款(如此条款与以上其它条款有冲突时,以此条款为准)

18.1 维修表表壳应在需要更换时换成球铁表壳,其余情况维持原状。

18.2 对经检验合格已交付的阀门产生质量争议时,乙方在接到通知后 4 小时到达现场配合参

与问题原因的分析,对确因检验质量造成的问题进行处理,若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检验环

节相对应的赔偿责任;对经检验不合格的阀门,乙方向甲方提供不合格报告,配合甲方与供应

商处理不合格品的质量鉴定及维修事宜。

第十九条保密义务

19.1 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内容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的有关资料、技术、商业

信息等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以及为遵守香

港联交所及深交所有关规则及规定的情况除外。

甲方: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 乙方:成都汇锦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主办人: 合同主办人:

附件一: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

水表维修与修前检定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

1 依据

GB/T778.1-2007 《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国家标准第 1

部分:规范》

GB/T778.3-2007 《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国家标准第 3

部分:试验方法和试验设备》

JJG162-2009 《冷水水表》

CJ266-2008 《饮用水冷水水表安全规则》

GB/T 1348-2009 《球墨铸铁件》

GB/T 15464-1995 《仪器仪表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CJ/T188-2004 《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

JG/T162-2009 《住宅远传抄表系统数据专线部分》

2 技术要求

2.1 型号规格

DN15-50: 旋翼式液封冷水水表 LXS-15EY(L)、LXS-20EY(L)、LXS-25EY (L)、

LXS-40EY、LXS-50EY;

DN80-200: 水平螺翼可拆式冷水水表 WPH200G;垂直螺翼式冷水水表 WS-80E、

WS-100E、WS-150E、WS-200E;

注:LXS-**EY:水平旋翼式,LXS-**EY(L):立式旋翼式,WS-**E:垂直螺翼式,

WPH-**G 可拆水平螺翼式;

2.2 旋翼式液封冷水水表技术要求(LXS15-50EYL)

2.2.1 各口径水表的 Q3 及量程比选用值如表 1。

表1 水表(LXS15-50EYL)常用流量与量程比

口径 DN15 DN20

DN25 DN40 DN50

LXS-15EY LXS-20EY

LXS-25EY(L) LXS-40EY LXS-50EY

参数 (L) (L)

常用流量 2.5 4 6.3 16 25

Q3 (m3/h)

量程比

80 80 80 80 80

(Q3 /Q1)

Q1:最小流量,要求水表的示值符合最大允许误差的最低流量。

Q2:分界流量,出现在常用流量和最小流量之间、将流量范围划分成各有特定最大允

许误差的“高区”和“低区”两个区的流量。

Q3:常用流量,额定工作条件下的最大流量。在此流量下,水表应正常工作并符合最

大允许误差要求。

Q4:过载流量,要求水表在短时间内能符合最大允许误差要求,随后在额定工作条件

下仍能保持计量特性的最大流量。

22.2 Q2/Q1=1.6,Q4/Q3=1.25,最大压力损失△ P=0.063,最大允许压力 1Mpa,温度

等级 T30。

2.2.3 水表的最大允许误差在高区(Q2≤Q≤Q4)为±2%,低区(Q1≤Q≤Q2)为±5%。

水表在承受压力为 1.6Mpa 持续时间不少于 1min 的压力试验时,不发生泄漏、渗漏和损坏。

2.2.4 水表表壳及 DN50 连接法兰材料采用球墨铸铁(QT450-10),球墨铸铁应符合标

准 GB/T 1348,球化率等级不得低于 3 级。水表表罩、管接头、连接螺母采用铸造铅黄铜

(ZCuZn40Pb2),重量不得低于 CJ266-2008 中规定的最小值,材质的主要元素含量应在牌号

规定的范围内。其余按 CJ266-2008《饮用水冷水水表安全规则》条款执行。

2.2.5 铜接管螺母上应有可加装封印的通孔。

2.2.6 水表的所有材料均应选用当前优质的耐磨材料制造,其磨损试验满足国家标准,

以确保水表的正常使用周期,周检合格率达到 75%(DN15—50)。

2.2.7 水表读数框应保证水表在使用周期内不产生污渍而影响水表抄读,计数器部分在

正常的使用过程中能连续平稳地转动,在正常使用周期内不得出现不翻字的现象。

2.2.8 水表外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水表表盖的厚度应能保证当表盖关闭时不会透

光,表盖的结构应合理,使水表在运行过程中能保持完好,关闭严密。表盖的颜色应为绿色,

供应商在水表批量供应前,应提交样品,得到认可的样品将作为水表外观检验的依据。

2.2.9 封印应采用有专用标记的封印,封绳采用多股不锈金属丝,均应具有一定的抗拉

性,保证在水表运行周期内不因锈蚀而损坏,且封印不能流入社会。

2.2.10 水表的包装应满足 GB/T 15464-1995《仪器仪表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

DN15—50 水表应逐支进行包装后再打包,以免运输过程中产生碰撞损坏。

2.2.11 水表供方应将出售水表送成都市计量监督检定测试院或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授权的检定站实施强制性检定,获得检定合格证书,并悬挂检定合格标识。

2.3 水平螺翼可拆式冷水水表 WPH200G,垂直螺翼式冷水水表 WS80-200E

2.3.1 各口径水表的 Q3 及量程比选用值如表 2。

表2 水表 WPH200G、WS80-200E 常用流量及量程比

口径

DN80 DN100 DN150 DN200

(WS-80E) (WS-100E) (WS-150E) (WS-200E、WPH200G)

参数

常用流

63 100 250 400

量 Q3(m3/h)

量程比

50 50 50 50

下限(Q3/Q1)

*Q1,Q2,Q3,Q4 的定义同 3.2.1。

2.3.2 Q2/Q1=1.6,Q4/Q3=1.25,最大压力损失△ P=0.063,最大允许压力 1MPa,温度

等级 T30。

2.3.3 水表的最大允许误差在高区(Q2≤Q≤Q4)为±2%,低区(Q1≤Q<Q2)为±5%。

水表在承受压力为 1.6MPa 持续时间不少于 1min 的压力试验时,应无泄漏、渗漏和损坏。

2.3.4 水表表壳及连接法兰材料采用球墨铸铁(QT450-10), 球墨铸铁应符合标准 GB

/T 1348,球化率等级不得低于 3 级。表罩采用强度足够的钢材材料。

2.3.5 水表的计数器部分在正常的使用情况下能连续平稳的转动,以确保水表在正常的

使用周期内,计数器不会出现不翻字的现象。水表的所有材料均应选用当前优质的耐磨材料

制造,其磨损试验满足国家标准,以确保水表的正常使用周期,周检合格率达到 80%

(DN80—200)。

2.3.6 水表的外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3.7 浸入水中的磁性元件外表面应有防护层,避免磁性材料直接与水接触而锈蚀。

2.3.8 如水表数字框内右边第一位为十位,则应在数字框的上方标注“×10”标记。

2.3.9 封印应采用有专用标记的封印,封绳采用多股不锈金属丝,具有一定的抗拉性,

保证在水表运行周期内不因锈蚀而损坏,且封印不能流入社会。

2.3.10 计数器透明罩内,在水表运行周期内应不产生水雾而影响水表抄读。

2.3.11 水表的进水端应进行封闭,以免运输过程中气体通过水表而产生自转(顺转或

倒转)现象。

2.3.12 水表供方应将出售水表送成都市计量监督检定测试院或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授权的检定站实施强制性检定,获得检定合格证书,并悬挂检定合格标识。

阀门检测项目和执行标准

序号 类别 项目 执行标准

低压密封试验

双向密封试验

《给水用软密封闸阀》

1 软密封闸阀 壳体试验

CJ/T216

操作强度试验

操作功能试验

双向密封试验 《通用阀门压力试验》

2 蝶阀

壳体试验 GB/T 13927

密封试验 《管路松套补偿接头》

3 双法兰松套传力接头

壳体试验 GB/T12465

密封试验、阀体强 《给水管道复合式高速进排气阀》

4 排气阀

度试验 CJ/T 217

饱和度、老化程度

5 润滑剂 以成都水司相关标准检测

检查

密封试验 《通用阀门压力试验》

6 止回阀

壳体试验 GB/T 13927

密封试验 《水暖用内螺纹连接阀门》

铜阀门

壳体试验 GB/T 8464

低压密封试验

7 专用调节阀 双向密封试验

《给水用软密封闸阀》

软密封闸阀 壳体试验

CJ/T216

操作强度试验

操作功能试验

附件 3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2018 年后勤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

甲 方: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成都汇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 : 2016 年 月 日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2018 年后勤服务合同

甲 方: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万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李本文

乙 方:成都汇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 45 号

法定代表人:廖晓

因甲方所属子公司厂区生产维护需要,拟委托乙方实施甲方及/或其子公司的物业管理、保

洁、辅助工、绿化养护及后勤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该实施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此外,本合同下的交易是在甲方日常业务中进行的交易,交易的条款公平合理,甲乙双方基

于各自独立的利益而进行,且本合同条款对于甲方而言,不逊于甲方给予独立第三方或独立

第三方给予甲方的条款。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同涉及的各执行单位、服务内容

1.1 合同涉及的各执行单位

甲方之执行单位:甲方及/或其下属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成都市兴蓉再生

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生能源公司);

乙方:成都汇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锦公司)。

1.2 服务内容

序号 服务内容 服务地址 备注

一、自来水公司

1 水七厂保洁、后勤服务 水七厂

二、排水公司

绿化养护 新建污水处理厂、成都市第三至第八污水处理厂、污泥厂、

1

中和污水厂

2 物业管理 排水公司办公楼、新建污水处理厂

三、再生能源公司

1 物业管理 再生能源公司办公楼(中加国际 2 楼)

四、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1 物业管理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天府世家)

五、安科公司

1 物业管理 安蓉路 79 号 3 楼

六、新蓉环境

1 物业管理 新蓉环境办公楼(中加国际 14 楼)

二、服务期

2.1 服务期: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合同签订日期以前签订的相

对应的合同其中的权利义务未执行完毕的,将终止执行。

三、合同价款

3.1 本合同预计价款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小写:3,109.64 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壹佰零

玖万陆千肆佰元整),其中:

2016 年预计价款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小写:973.30 万元(人民币大写:玖佰柒拾叁万叁

仟元整);2017 年预计价款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小写:1,090.70 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仟

零玖拾万柒仟元整);2018 年预计价款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小写 1,045.64 万元(人民币大

写:壹仟零肆拾伍万陆仟肆佰元整)。

3.2 合同价款遵循以下原则确定:(1)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依据该价格进行;(2)

没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有可适用行业价格标准的,依据该行业价格标准进行;(3)

若无适用的行业价格标准的,依据市场价格进行。

本合同价款采取市场价格,经相关方公平磋商,本合同价款按照乙方为甲方提供该类服务以

及提供该类服务的材料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和开支,并经市场询价法参考独立第三方供应商于

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就提供类似性质的服务及该类服务的材料收取的公开市场的价格而

协定。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服务人员工资、服装费、清洁工具费、保险费、福利津贴、管

理费、税金及其他所有费用。

四、价款支付

每月支付一次,每月固定支付金额为合同总价/12,同时应扣除乙方罚金(若有)。具体支付

流程为每月月底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付款通知,乙方于次月 15 日前支付相关价款。

具体结算方式由各执行公司另行约定。

五、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5.1 定期对服务内容进行检查。

5.2 根据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

六、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6.1 乙方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及相关工具(含洗洁剂、除虫剂等)和劳

动保护用品,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合同内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6.2 乙方为服务人员提供工作服、相应安全防护物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对服务人员进行

相关培训、考核和相关安全教育。服从甲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要求。

6.3 乙方负责服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以及承担服务过程中的所有安全责任。

6.4 乙方负责接受甲方的监督,对因服务方服务质量、服务不及时或服务工作不配合而影响

甲方的正常生产负责。

6.5 服务人员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着工作服上岗,服务态度良好。

6.6 乙方应根据相应的物业管理规范,提供本项目要求的服务。

七、验收

甲方根据服务标准对乙方的工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

八、安全责任

8.1 乙方应加强安全管理,对进场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如电工)应持证上岗。

8.2 乙方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8.3 由于乙方原因在服务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

责赔偿。

8.4 甲方应履行安全职责,监督、检查乙方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乙方进行安全检查。

九、 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将争议向成都仲

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 联络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甲乙双方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服务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

请求、同意、确认、批准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

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双方均应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

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十一、 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

11.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即生效。

11.2 本合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有

关规定及要求,以及(如适用)获独立股东批准的前提下,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或续期,或

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价款上限,进行修订或重新协商。倘若香港联交所或

深交所对本合同内容提出意见或要求,或为了遵守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及/或深交所的有

关规定,双方同意按照香港联交所及/或深交所的意见、要求或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本合同

有关条款作出相应的修改。

11.3 服务期满后,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本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11.4 如果乙方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则需要给予甲方至少六个月的通知期,方可终止本合同。

十二、 合同份数

12.1 本合同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壹份。

12.2 本合同副本捌份,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肆份。

十三、保密义务

13.1 甲乙双方对于本合同内容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的有关资料、技术、商业

信息等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以及为遵守香

港联交所及深交所有关规则及规定的情况除外。

十四、其它

本合同期间,乙方可视需要与甲方、自来水公司、排水公司、再生能源公司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

该补充协议仅供各方完善财务记录,该补充协议各项约定不应违反也不应超出本合同之各项约定范

围。

甲 方: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成都汇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 合 同专用章 )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其委托代理人:

合同主办人: 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附件 4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甲方:成都市兴蓉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2016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成都市兴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住所: 成都市小河街 12 号天纬商住楼 7 楼 A 楼

法定代表人:李本文

乙方: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万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李本文

(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甲方、乙方因生产经营、办公需要向另一方租用房屋,就房屋租用一事订

立本合同。此外,本合同下的交易是在双方日常业务中进行,交易的条款公平合

理,双方基于各自独立的利益而进行,且本合同条款对于双方而言,不逊于任何

一方给予独立第三方或独立第三方给予任何一方的条款。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

议:

1、合同执行方

甲方之执行方:甲方及其下属的成都汇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

锦公司)

乙方之执行方:乙方及/或其下属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成都市自来水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排水

公司)、成都市兴蓉安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科公司)。

2、房屋位置及面积如下表

序号 房屋(建筑物)位置 建筑面积 类型 出租方

一、自来水公司(承租方)

1. 十二桥路 16 号 4339.14 ㎡ 停车位 汇锦公司

2. 青羊上街 55 号综合大楼 1400 ㎡ 房屋 汇锦公司

3. 青羊上街 55 号平房部分 134 ㎡ 房屋 汇锦公司

4. 郫县一环路西北段 85 号 425.08 ㎡ 房屋 汇锦公司

5. 白马寺街 7 号地下停车位 145.8 ㎡ 停车位 汇锦公司

6. 胜利村街 108 号地下停车位 194.4 ㎡ 停车位 汇锦公司

7. 郫县三道堰汀沙村水六厂宿舍 2935.58 ㎡ 房屋 汇锦公司

二、安科公司(承租方)

1. 青羊上街 55 号制表大楼 3-4F 1438.5 ㎡ 房屋 汇锦公司

三、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租方)

锦城大道 1000 号天府世家 1 号楼 3 层

1. 房屋 甲方

1 号、4 层 1 号、5 层 1 号

2945.34 ㎡

锦城大道 1000 号天府世家地下停车位

2 停车位 甲方

(15 个)

四、成都市兴蓉集团有限公司(承租方)

1. 高新区天华二路 28 号 520.74 ㎡ 房屋 排水公司

五、成都市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1 高新区天华二路 28 号 409.32 ㎡ 房屋 排水公司

3、租赁用途

一方租赁的该房屋用于 办公 使用,租赁的该停车位用于停车使用,均不得

干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

改变其用途或经营业态。

4、租赁期限:

4.1 本合同租赁期为 36 个月 ,即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合同签订日期以前签订的相对应的合同其中的权利义务未执行完毕

的,将终止执行。

4.2 承租方如因经营需要延长租期,应在本合同届满前 30 日内向出租方提

出,依据当时市场价格,在等同条件下,该承租方可以优先与出租方重新签订房

屋租赁合同,重新签订合同必须符合本合同第 14 条第(5)项的规定。

出租方如经营需要需提前收回所租房屋资产及其附属设施或终止本合同,应

至少提前 6 个月通知承租方并退还未租满期的租金。

5、租金及支付

5.1 甲方向乙方出租房屋[及停车位]预计租金总额为不超过¥1,129.82 万元

(大写:壹仟壹佰贰拾玖万捌仟贰佰元整),2016 年预计为不超过:¥366.75 元

(大写:人民币叁佰陆拾陆万柒仟伍佰元整);2017 年预计为不超过:¥377.39

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柒拾柒万叁仟玖佰元整);2018 年预计为不超过:¥385.68

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捌拾伍万陆仟捌佰元整)。

5.2 乙方向甲方出租房屋及停车位预计租金总额为不超过¥137.22 万元(大

写:人民币壹佰叁拾柒万贰仟贰佰元整),2016 年预计总额为不超过:¥43.53

万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叁万伍仟叁佰元整);2017 年预计总额为不超过:¥45.7

万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万柒千元整);2018 年预计总额为¥47.99 万元(大

写:人民币肆拾柒万玖仟玖佰元整)。

甲乙双方对房屋租赁价格的厘定是在充分调研周边房屋租赁价格的基础上,

参考周边的房屋租赁价格,依据周边同类房租的平均价格确定。

5.3 租金的付款方式为一次付清,即合同签定后 15 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出租

方支付本合同内的全部租金。具体支付方式由各执行公司另行约定。

6、电费、水费、门前三包、治安联防、门前占道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

缴纳;租赁房屋内的一切设备及财产的安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7、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有权对所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不得破坏原资

产房屋结构,并须符合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规定。必要时,承租方应向政府有关

部门申报批准。如承租方违章装修引发火灾和安全事故,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并

赔偿因火灾或安全事故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8、承租方不得利用所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进行非法经营,若由此造成

的损失及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且出租方有权立即收回所租赁房屋,所收租

金不退。

9、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该房屋转租他人,否则视为承租方违

约,出租方有权立即收回房屋。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转租,转租期间承租方仍需按

合同约定按时间向出租方交纳房租,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⑴ 承租方及承租方转租的次承租方经营范围需符合出租方要求(禁止开设

综合性商城、大型卖场、餐饮、KTV 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如承租方或承租方转

租的次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本租房合同。如造成出租方损失的,由承租

方负责赔偿。

⑵承租方转租期间,若转租的次承租方出现经营、管理、安全等问题,由承

租方转租的次承租方负责,承租方承担连带责任,与出租方无关。

10、承租方必须承担所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使用、保管、损坏赔偿及期满

完好移交的责任。

11、出租方因政府行为(如改制或政策原因等),有权限期收回承租方未租

满期的物业资产,不承担任何赔偿和违约责任,但出租方应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与

承租方合理的通知期;对于已收租金中对应的实际未租满期限的部分,出租方退

还承租方。如承租方因自身原因未租满期,已预缴而未租满期的租金则不退还。

12、上述 11 项涉及的出租方收回房屋事宜,出租方不对承租方进行补偿,

同时出租方均不承担承租方租赁经营的任何投入。

13、合同期内,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请成都仲裁

委员会仲裁。

14、其它事项

(1)本合同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持正本壹份;副本捌份,甲方叁份,乙

方伍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

效。

(2)本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

(3)本合同期间,各执行方可视需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该补充协议仅

供各方完善财务记录,该补充协议各项约定不应违反也不应超出本合同之各项约

定范围。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不但限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相关要

求及规定下方可生效。本合同期间,如租金总额超过本合同第 5 段设定的上限,

必须事先经双方同意,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不但限于深交所及香港联交所

相关要求及规定以及(如适用)获独立股东批准下,方可执行。

(4)本合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香港联交所及深交所要求的前提下,

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或续期。倘若香港联交所或深交所对本合同内容提出意见或

要求,或为了遵守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双方同意按照香

港联交所及/或深交所的意见、要求或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合同有关条款

作出相应的修改。

(5)甲乙双方对于本合同内容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的有关

资料、技术、商业信息等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法律

有强制性规定的以及为遵守香港联交所及深交所有关规则及规定的情况除外。

甲方:成都市兴蓉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附件 5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委托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

甲 方: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成都兴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2016 年 月 日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委托服务合同

委托方: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其及/或其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万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李本文

受托方:成都兴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兴蓉环保科技)

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金家坝街 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林

合同签订地点:成都市

鉴于甲方及/或其子公司生产需要,委托乙方就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事宜提供技

术服务。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此外,本合

同交易是在甲方日常业务中进行的,交易的条款公平合理,甲乙双方基于各自

独立的利益而进行,且本合同条款对于甲方而言,不逊于甲方给予独立第三方

或独立第三方给予甲方的条款。

第一条 名词和术语

本合同(含所有合同附件)涉及的名词和术语解释如下:

危 险 废 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

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

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

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

活动。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2.1 技术服务的目标:乙方对甲方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达到

保护资源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2.2 技术服务的内容:乙方利用气质联用仪/原子吸收/原子荧光/荧光光谱分析仪

等高科技仪器对甲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作出定性/定量的分

析;再根据其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进行分类集中。固态废物经过破碎/均质/加入

稳定剂;液态废物经中和调节/加入水处理药剂/固液分离/加入稳定剂/精滤/均质

等一系列预处理工艺进行处理后,利用高液压输送系统输送至水泥回转窑系统

进行高温/无害化处置。

2.3 为甲方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2.4 技术服务的方式:一次性或不间断地进行。

2.5 技术服务的资质:乙方应保证持有处理合同所述危险废物的相应资质。

第三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3.1 技术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2 技术服务期限: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3 技术服务进度:按甲乙双方协商服务进度进行:

3.4 技术服务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四川省的有关环保/安全/职业健康等方面的

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3.5 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与转移联单履行期限日期一致。

第四条为保证乙方安全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

条件和协作事项:

4.1 提供技术资料:有关危险废物的基本信息(包括危险废物的成分、物理形

态、包装物情况、预计转移数量、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等);

4.2 提供工作条件:

⑴甲方负责废物的安全分类和包装,不得将不同性质、不同危险类别的废物混

放,应满足安全转移和安全处置的条件;在直接包装物明显位置标注废物名称

和主要成分;在收集和临时存放过程中,甲方需将同类形态、同类物质、同类

危险成分的废物进行统一存放,不得与其它物品进行混放,并详细标注废物特

性与危险禁忌。对可能具有爆炸性、放射性和剧毒性等髙危特殊废物,甲方有

责任在运输前告知乙方废物的具体情况,确保运输和处置的安全。

⑵委派专人负责工业废物转移的交接工作;转移联单的申请,协调废物的装载

工作,对人力无法装载的包装件,协助提供装载设备;确保装载过程中不发生

环境污染;

⑶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废物

转移时间前,以书面方式确认提供。

⑷在危险废物转移前,甲方必须持有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效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手续。

4.3 甲方有责任严格按照国家针对剧毒品交接、运输、处置等相关法律、法规进

行剧毒品处置工作。甲方不得在未告知乙方的条件下将易制毒类化学品、剧毒

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爆炸性物品、不明物等高危废物(2002 版剧毒化学药品

目录中涉及到的药品)混入其它危险废物或普通废物中交由乙方处置。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5.1 技术服务费总额预计为不超过¥601.42 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佰零壹万肆仟

贰佰元整),其中:

2016 年总金额预计为不超过¥185.29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伍万贰仟玖

佰元整);2017 年总金额预计为不超过¥209.06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零玖

万零陆佰元整);2018 年总金额预计为不超过¥207.06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

零柒万陆佰元整)。

5.2 技术服务费单价的订立遵循以下原则确定:(1)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的,依据该价格进行;(2)没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有可适用行业价

格标准的,依据该行业价格标准进行;(3)若无适用的行业价格标准的,依据

市场价格进行。

本合同中的技术服务费单价是参考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

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四川省危

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1776 号)列明的政府

指导价经市场询价后进行公平磋商确定的。包括处置品接收、运输以及按照国

家要求处置完毕整个过程发生的全部服务费用。

5.3 运输费用:人民币 0 元/吨。

5.4 技术服务费用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甲方收到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付

款通知单及等额有效的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以转帐支票或电汇形式支付

废弃物处置技术服务费及运输费。双方结算事宜由执行公司另行约定。

第六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6.1 受限于第 6.3 条的约定,甲方保密义务包括:

6.1.1 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任

何第三方透露乙方关于本合同内容及技术服务方面的内容

6.1.2 涉密人员范围:甲方接触或获悉本合同内容及乙方技术服务内容的相关工

作人员。

6.1.3 保密期限: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两年。

6.1.4 泄密责任:承担乙方因透露本合同内容及涉及与技术服务信息等内容所发

生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

6.2 受限于第 6.3 条的约定,乙方保密义务包括:

6.2.1 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

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及与甲方厂区内与技术服务有关的内容

6.2.2 涉密人员范围:乙方接触或获悉本合同内容及甲方技术服务内容的相关工

作人员。

6.2.3 保密期限: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两年。

6.2.4 泄密责任:承担甲方因透露本合同内容及涉及与技术服务信息等内容所发

生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

6.3 上述第 6.1 条及第 6.2 条的约定内容以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交所”)的有关规则及规定为限。

第七条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及要求以及(如适用)获独立股

东批准下的前提下,本合同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对每年及/或三年总金额上限

的修订、合同的延长或续期,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

以下情形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

在 15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1)甲方未能向乙方提供工作条件及协助事项,导致乙方无法进行技术服务的;

本合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以 及 深 交 所 有 关 规 定 及

要求,以及(如适用)获独立股东批准的前提下,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或续期。

倘若香港联交所及/或深交所对本合同内容提出意见或要求,或为了遵守上市规

则、香 港 联 交 所 及 /或 深 交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双方同意按照香港联交所及/或深

交所的意见、要求或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本合同有关条款作出相应的修改。

如果乙方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则需要给予甲方至少六个月的通知期,方可终

止本合同。

第八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8.1 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为甲方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并已完成危险废物

的无害化集中处置。

8.2 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运输危险废物,符合国家、四川省危险货物

运输法规要求;处置危险废物,符合国家、四川省危险废物处置法规、技术规

范要求。

8.3 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现场检查的方式。

第九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9.1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导致乙方未能按约完成废物转移或运输的,应

当赔偿乙方车辆放空费用 800 元/车次。

9.2 甲方因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未告知乙方真实信息或欺瞒乙方的,由此在

乙方运输和处置废物过程中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安全法律

责任和乙方合理的直接经济损失。

9.3 甲方若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 4 款之约定,应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为

已发生技术服务费总额的 1%X 滞纳天数。

9.4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应当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按本次技

术服务费总额的 1% X 违约天数。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指定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

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方可解除本

合同。

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成的,双方均有权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在合同期限内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对方参与本合

同执行的雇员发出招聘要约,也不得实际聘用上述雇员,但经对方书面同意的

除外。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成都兴蓉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合同主办人:

电话: 电话:

8591959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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