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58 证券简称:健盛集团 公告编号:2016-040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含税):0.10 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
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及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按 10%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9 元;其
他股东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0 元(税前)。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6 日(星期四)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7 日(星期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7 日(星期五)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
配的议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
告内容详见公司在 2016 年 5 月 21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 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5 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公司股本总数 37,050 万股
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37,050,000 元.
4、 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
不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0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
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
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
知》”)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
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5 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
司全体股东。
五、 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股东张茂义、新余普裕投资有限公司、新余瑞裕投资有限公司和杭州君
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22897199
联系传真:0571-22897100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金一路 111 号
邮政编码:311215
七、备查文件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