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集团: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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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886 股票简称:江河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40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

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实际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香港市场投资者(沪股通)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09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

应承担的税款,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已经 2016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已刊登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154,050,000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共分配股利 115,405,000 元。本次利润分配后

1

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6 月 1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

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

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09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

2

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

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

以退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的规定,机构投资者(不含 QFII)及法人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

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2、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16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刘载望、北京江河源控股有限公司、新疆江河汇众股权投资有

限合伙企业和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全部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

直接派发。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

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10-60411166-8808

传 真:010-60411666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 5 号

3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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