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16-037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股东以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均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
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18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5 度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5 月 24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 2016 年 6 月 1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全体股东。
(三) 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 80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160,000,000.00 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
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
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股票( “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2、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1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股东江苏太阳神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江苏新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月亮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吴典
华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518-85959992
3、传真电话:0518-85807993
七、备查文件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