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新开
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人员
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列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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