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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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48 证券简称:新开普 公告编号:2016-062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通知于 2016 年 6 月 5 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发出,通知了公司全体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8 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本

次会议的监事三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三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恩臣先

生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华梦阳先生、财务总监李玉玲女士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逐项表决,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经认真研讨,审议并通过《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对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核查。

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股权激

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

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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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具体内

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全体监事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中国证监

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全体监事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特此公告。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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