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信: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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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

5.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

告》;

6.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 会 的 通 知 》 及 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更正公告》;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文件及凭证资料;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

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

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

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决议、《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的补充更正公告》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金杜律师核查,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议案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

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

序,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

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

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7,591,2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2.1947%;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股东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290,0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67%。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

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7,881,3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35.3414%。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金杜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金杜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

项表决了下列议案:

1.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3. 《关于调整监事会成员构成的议案》;

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推选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金杜律师的核查,上

述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有效表决通过。金杜认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3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

马天宁

_____________

王 宁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王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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