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
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聘用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相关材料,我们就公司董事变动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诚实守信、
勤勉务实,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胜任
所聘董事职务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中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我们同意夏立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关联
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了解此议案的相关材料,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事前通知了我们,并进行了
充分沟通,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2、2016 年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天雁机械有限责任
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2.5 亿元事项,贷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且无相应抵押或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降低财务成本,促进公司快速发展,
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邢敏 计维斌 周兰
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