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天: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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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普天邮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和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

见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中国上海世纪大道 1168 号东方金融广场 B 座 1502 室 邮编:200122

电话:(8621)63518888 传真:(8621)63503008

http://www.juntailaw.com

Suite 1502 Building B,Oriental Financial Plaza,No.1168 Century Avenue, Shanghai 200122,P.R.China

TEL: (8621)63518888 FAX: (8621)6350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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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和 2016 年 5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报》

和《香港商报》刊登的《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已将会议的时间、地

点、议案、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等事项予以公告。

2016 年 5 月 24 日,公司将前述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进行

了披露。同日,公司还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资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8 日(星期三)上午 10:00 在上海

海悦酒店(地址:上海市钦江路 99 号)召开,公司副董事长郑建华主持召开了本次

股东大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8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当天交易时间),网络投票平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1、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9 人,代表公司股份

4,416,6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555%。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

出席了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前述与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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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毛光年 律师

房 隐 律师

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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