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工: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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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2 证券简称:长城电工 公告编号:2016-14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1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照 10%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09 元;其他法人股

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16 日

●除权(除息)日 :2016 年 6 月 17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6 月 17 日

一、通过本次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4 月 19 日

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至 2016 年 6 月 1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1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441,748,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417,480.00 元(含税) 。

(四)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

公司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

派发股息红利时,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通知的规定,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待转让股

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

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后的

当月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的现金红利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每股 0.01 元,其企业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2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公司就

应派发股息、红利代扣代缴 10%的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每股 0.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的现金红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就应派发股

息、红利代扣代缴 10%的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09 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6 月 1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本公司股东甘肃长城电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的现

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3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1-8415321 传真:0931-8414606

七、备查文件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

告。

特此公告。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6 月 13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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