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都能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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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6-049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36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 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 1,125,451,264 股新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54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235,000,002.56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 32,932,000.00 元(含税)、其他发行

费用 7,821,454.79 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94,246,547.77

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中天运

[2016]验字第 90049 号”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保荐机构”)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支行、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上银行简称

“开户行”)于2016年6月7日签署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6年6月6日,公司在各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1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余额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05280029001631596 2,100,000,000.00

德清支行

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10455000000314028 1,000,000,000.00

西湖支行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130101040029471 935,000,001.36

德清县支行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 353270965469 1,167,069,785.82

省分行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97401104 1,000,000,000.00

杭州分行

总计 6,202,069,787.18

注: 各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合计大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6,194,246,547.77元,其中含未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7,821,454.79元(含税)与

公司预存未支付完毕的银行转账手续费1784.62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各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各专户专项用途如下表所

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序号 开户银行 专项用途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 偿还国内借款

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偿还境外金融机构借款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支行 美国油田产能扩建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偿还境外金融机构借款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偿还境外金融机构借款

(二)公司和各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2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各开户行应当配合

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侯力、何燕可以随时到各开户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各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上月度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各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开户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各开户

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各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各开户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四、备查文件

1、《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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