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支持、推动公
司参股的广东卫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卫伦”)的经营发展,缓
解广东卫伦在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尽早实现公司的投资收益,公司拟通过公
司控股子公司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安制药”)向广东卫伦提供
借款,借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借款将根据广东卫伦的实际需求分期
支付(以下简称“本次财务资助”)。同时,广东卫伦其他主要股东已按照持股比
例为其提供财务资助。
因广东卫伦系公司持有 30%股权的参股子公司,且公司董事卢信群先生同时
担任广东卫伦的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会计准则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宜构成公司
与广东卫伦的关联交易。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博
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已了解了公司拟通过控股子公司大安制药向广东卫伦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
交易事项,经认真讨论与分析,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控股子公司大安制药向广东卫伦提供财务资助,系为满足广东卫伦
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发生的,广东卫伦其他主要股东已按照持股比例为其提供财
务资助,借款条件不损害公司、大安制药的利益,符合公司、大安制药及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
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
子公司对公司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丁家华 周展 康熙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