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日电子:公司章程(2016修订)

来源:上交所 2016-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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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订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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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98)字第09号文批准,以募集

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

执照号[350000100010845]。

第三条 公 司 于 1999 年 4 月19 日 经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发 行 字

(99)41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万股,于

1999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FUJIAN FURI ELECTRONIC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州开发区科技园区快安大道创新楼

邮政编码:35001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肆亿伍仟陆佰肆拾肆万柒仟壹

佰贰拾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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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充分利用股份制企业的良好经营机制和行业优势,大力发展电子信息

产业。以最佳的资源配置方式,通过合法的竞争获取经济效益,追求

社会效益,为社会的繁荣,为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竭尽全力。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计算机硬件及外围设备、软件及系统集成、微电子、电子产品及

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的制造、销售;照明灯具,光电材

料、器件及其应用(配套)产品,移动通信终端(含手提电话等),

电力设备及其自动化系统研发、制造和销售;光电照明工程设计、施

工和服务;光电照明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信息技术服务;对外贸

易;光学玻璃及玻璃纤维、工程塑料、轻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加

工、销售;电力设备及器材、电工设备及器材、机械设备、五金、仪

器仪表、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矿产品(不

含煤炭)、百货、饲料(不含添加剂)的销售;对节能项目的投资;

节能技术开发与服务,合同能源管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福建福日集团有限公司,1999 年 4 月

19 日,福建福日集团有限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土地使用权及其对福

建日立电视机有限公司、福建福强精密印制线路板有限公司和福建福

顺微电子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权益作为出资,认购的公司股份数为

18,640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56,447,12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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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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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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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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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还应通过实施以下措施,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占

用上市公司资产:

(一)公司应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规范公司

货币资金的收支行为,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体系,强化过程控制与监

督,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占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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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应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信息披露人员等进行培训,不断强化公司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

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三)控股股东不得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所属关联

单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正常交易行为,应遵守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

价有偿的原则,严格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杜绝资金占用情况的

发生。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

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

止侵害、赔偿损失,在控股股东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该在报地

方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后,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被告提起法律诉

讼,申请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当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

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在

报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请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

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

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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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含本公司的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福建省福州市五一

北路 153 号正祥商务中心 2 号楼 13 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网络投票

的规定办理股东身份确认。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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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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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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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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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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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5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之前,应事先将其关

联关系向股东大会充分披露;关联股东事先未告知公司董事会,董事

会在得知其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及时向股东大会说

明该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如对其关联关系提出异议,股东大会可就其

异议进行表决,该关联股东不参与此事项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公司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且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以董事会决议形式、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以监事会决议形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16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17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本公司董事会可以由职工代

表担任董事,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不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

之一。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18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19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半年内应承担董事的忠实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

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

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20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内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银行借款、资产抵(质)押事项,

超过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

内的对外担保事项,超过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必须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董事如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批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

21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书面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通知时限为 3 日,因特殊情况,通

知时限可以不受 3 日限制,但需说明原因。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和通讯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22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 2 至 5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经公司董事会认定

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 3 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23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裁协助总裁开展工作并对总裁负责,受

总裁委托负责分管有关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总

裁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裁可受总裁委托代行总裁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七章 监 事 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

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4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

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25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

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6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秉承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分配以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重视对股东的合

理投资回报。

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

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

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实施。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公司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

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要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真实性、充分性、合

理性、审议程序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

27

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电话、传真、信函、

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

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2)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

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

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

付现金股利;(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4)

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

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二)利润分配政策:

1、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利润分

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

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

28

5、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

目标。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持续经营、长期发展和投资计划

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现

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

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

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

资产的30%;(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

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

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次经审计资产总额的20%。

6、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

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

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

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

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

长远利益。

7、公司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

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

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

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三)现金分红的监督约束机制:

1、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9

3、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

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

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

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

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

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

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30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

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上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信函、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信函、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

3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3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3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

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34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施行。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 6月7日

35

附件一: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维护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6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董

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主要办公场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37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8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39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40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41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42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按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

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

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规

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

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

的股东,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案人应当在公司发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前三天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

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43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

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

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投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人的最低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

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

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

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

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要单独进行再

次投票选举。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44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

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45

附件二: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

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6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

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47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48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49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

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

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

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0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

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二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51

附件三: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

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52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

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53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

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

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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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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