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39 证券简称:瑞贝卡 公告编号:临 2016-012
债券代码:136076 债券简称: 15 瑞贝卡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5 元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045 元;香港联交
所投资者为人民币 0.045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5 日
●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 201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刊登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红派息以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943,321,2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
金47,166,060.00元(含税)。
2、发放年度:2015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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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6 月 1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
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0.05 元;对个人持股1 年以内(含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
东的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045元派发
现金红利。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
[2014]81 号通知》”)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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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5 日;
2、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15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本次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之外的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 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374-5136699
联系传真:0374-5166016
联 系 人: 胡丽平 徐振
联系地址:河南省许昌市瑞贝卡大道 666 号科技大楼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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