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6-039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会计师对上证公函【2016】0573 号函中有关问题的补充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
《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报及 2016 年一季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二)》(上证公函
【2016】057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2016 年 6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及年审
会计师对问询函中有关问题的专项意见(详见当天《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相
关公告)。根据交易所事后审核的要求,现公司年审会计师对问询函中第 14 个问题进行补充回复如
下:
第 14、《首次问询函》中,我部对公司相同产品广西区内销售成本相对于收入的增幅明显高于
区外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提出质疑,《回复公告》中称,公司年报中对区内和区外产品营业收入和营
业成本统计口径出现错误,误把向广东中成销售的保险粉营业收入 251,379,843.31 元和对应的营业
成本 242,377,297.22 元算入了广西区内,并以错误结果对外披露。请公司及年审会计师补充披露,
造成上述统计错误的具体原因、公司及会计师是否勤勉尽责。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
定》,不需要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分区域披露收入成本,因此我们在 2015 年度审计报告附注中未对收
入成本进行分区域披露,由于我们工作的疏忽未能发现公司年报全文中关于区内区外产品统计错误。
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6 月 8 日公司披露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证公
函[2016]0573 号函中有关问题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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