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后,基于我们的独
立判断,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对非公开发行方案中定价基准日和决议有效期等事项作出调整,并
增加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调整机制,有助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进行。本次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原则遵循两
次定价孰高原则,有效地维护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分别与各认购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合
法,有效。
3、本次审议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关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等相关事项的调整,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的调整,同意将相关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晏帆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公司股东陈乐伍先生提名选举晏帆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陈乐伍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8,180,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8.57%。该提案人的身份
符合有关规定,其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
1
2、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
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3、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
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中国证
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4、晏帆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以及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晏帆先生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股东陈乐伍先生提名晏帆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晏帆先生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前,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
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