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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英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5月14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审议的事项,并说明
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时间地点和登记
方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举行。根据会议通知,现场会议召开
的时间为2016年6月7日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2016年6月7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6年6月6日15:00至2016年6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6 月 7 日 14:30 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
道 96 号中化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徐德良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
投票平台。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签名册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
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7 人,共计代表股份 102,959,65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9.6311%。其中: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02,940,453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 49.621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9,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93%。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1、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
3、2015 年度监事会报告;
4、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英特药业为英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通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7、关于续聘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事
项进行表决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
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本次股东大会投
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 102,956,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66%;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3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结果为:同意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75.5245%;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4.475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 0.0000%。
2、《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同意 102,956,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66%;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3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75.5245%;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4.475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3、《2015 年度监事会报告》:同意 102,956,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66%;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3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75.5245%;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4.475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4、《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 102,956,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66%;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3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75.5245%;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4.475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5、《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 102,945,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62%;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13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0.6993%;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300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6、《关于英特药业为英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通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
102,948,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88%;反
对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11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19.5804%;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的 80.419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7、《关于续聘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 102,956,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66%;反
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3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75.5245%;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4.475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通过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议案获得通过,会议记
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何鑑文
经办律师: 何江良
李纯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