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005 证券简称:世纪星源 公告编号:2016-039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董事局决议公告
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司第九届董事局 2016 年第 1 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以书面形式于 2016 年 6
月 2 日发出,并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在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召开
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应到董事 15 人,实到董事 12
人,其中独立董事 4 人,另有独立董事武良成因出差国外委托独立董事邹蓝出席、
董事江津因在外地委托董事丁芃出席、董事王洁萍因在外地休假未能联系到。3
名监事列席会议。
鉴于:
1.本司于 2014 年 1 月 7 日、2014 年 4 月 24 日、2015 年 6 月 18 日已公告披
露同京能集团关于电厂余热与梯级能源应用方面的战略合作协议,本司将投资和
经营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中环大道与岐岭路之间的阳光路段“蓄能式城市制冷
站”的超级能源广场项目。该项目将使用京能集团南方公司钰湖电力的电厂余热,
以能源的梯级利用为特征,以大型冷能蓄能设施为基地,集中对周边提供冷热能
供应的收费服务;该项目同时还在低温、冷冻、恒温仓储配套功能方面规划了具
有冷链配送、温控零售核心功能的商业空间,该空间将集成专用低温仓储、温控
零售、冷链配送、商务办公于一体,可高效发挥综合的节能效益。
2. 为设立上述清洁能源业务投资和经营的平台,本司参股公司深圳市中环
星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环星苑”)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下称“东
莞信托”)于 2016 年 2 月签订《合作意向书》,就分别持有深圳创意星源能源基
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能源基建”)100%全部 2 亿元的注册资本金并针对即将
开展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中环大道与岐岭路之间的阳光路段超级能源
广场等相关业务(下称“业务”)达成了合作投资意向。《合作投资意向》约定中
环星苑将出资 1.2 亿元持有能源基建 60%的股权;东莞信托将出资 0.8 亿元持有
能源基建 40%的股权(详见本司 2016-003 号公告)。
3. 为进行上述合作意向书项下的合作,近日,中环星苑与东莞信托签订了
系列协议,约定由中环星苑与东莞信托共同出资设立合作平台公司(即深圳市星
源城市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其中,中环星苑出资人民币 60 万,持有合作平台公
司 60%股权;东莞信托出资人民币 40 万,持有合作平台公司 40%股权。且中环
星苑和东莞信托按持股比例分别向合作平台公司提供股东借款人民币 11,940 万
元、人民币 7,960 万元。合作平台公司设立后,将收购能源基建 100%的股权,
并向其增资。
出席会议的董事以 14 票赞成、 票反对、 票弃权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 同意参股公司中环星苑与东莞信托共同投资设立合作平台公司(即
深圳市星源城市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其中,中环星苑出资人民币 60 万,持有合
作平台公司 60%股权;东莞信托出资人民币 40 万,持有合作平台公司 40%股权。
且中环星苑和东莞信托将按持股比例分别向合作平台公司提供股东借款人民币
11,940 万元、人民币 7,960 万元。并由合作平台公司增资收购深圳创意星源能
源基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能源基建”)100%的股权。
二、 同意本司向东莞信托承诺,在 12 个月内,若中环星苑未能按约以人
民币 40 万元受让东莞信托所持的合作平台公司的股权,则由本司或本司指定方
按东莞信托原入股价人民币 40 万元受让东莞信托所持的合作平台公司的股权。
具体以各方签署的《股权投资及转让协议》(合同编号:12B2451600116001)约
定为准。
三、 同意为债务人深圳市星源城市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星源城市
能源)向债权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下称:东莞信托)清偿主合同即《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12B1151600116001)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项下所形成的全部债务(包
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人民币 7,960 万元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尚需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授权本司董事长丁芃或董事郑列列代表本司签署与上述有关的相关
文件。
上述决议第 3 项需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 O 一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