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
公司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且
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
合有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第二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
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以下无正文)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晓 阎焱 徐冬根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