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拓展塑料链板输送带业务,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交易方式和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关联交易时,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
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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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杰 王蔚松 张泽传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