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制
度的要求,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
认可意见: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拓展塑料链板输送带业务,进
一步扩大销售规模,延伸产品线,提高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以巩固公司
在轻型输送带领域的领先优势,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
二、该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没有发现有损害公
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三、我们同意将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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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杰 王蔚松 张泽传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