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收购三亚小洲岛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9%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子公司收购三亚小洲岛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9%股权
的议案》进行了审阅,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
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审慎考虑的前提下,决定收购相关资产,可以进一步扩大
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业务,提升公司房地产业务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
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收购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定价基础,价格公允,符合市场化原则;
公司本次股权收购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度的有关
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李亚平
林英士
蓝庆新
2016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