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6-092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济南市中
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及相关材料,主要事项为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辉、王应虎保证合同纠
纷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与被告方
原告: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辉
被告:王应虎
(二)诉讼原因
2015 年 10 月 25 日,原告与王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涛向原告借款 35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自打款之日起两个月,利息为年息 18%;同时约定逾期
还款每逾期 1 日,应支付未还金额的 0.1%作为违约金。2015 年 10 月 27 日,原
告向王涛转款 3500 万元,自此日起,王涛应于 2015 年 12 月 27 日还款。
2015 年 10 月 25 日,原告分别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辉、
王应虎签订保证合同,两份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担保原告对王涛享有的全部债权,
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
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有权向被告直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与三名被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
法院管辖。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王涛仍不还款,上述被告也没有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侵害了原告的财产利益,原告特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望法
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借款本金 3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105 万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逾期付款违约金 5119100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暂
计算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此违约金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实现债权的费用 100 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
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
前无法判断。
六、其他说明
在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之前,公司对此保证合同并不知情。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上述保证合同的相关资料,公司仅根据济南市中级
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及相关材料,判断此担保属于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的关联
方担保。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上述担保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王涛先生函件,告知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如下:经与
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关负责人沟通,目前债权
人初步同意以资抵债的形式解决债务,待抵债手续办理好后债权人同时撤诉,本
次诉讼不会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由于金额不大,也不造成我对上市公司还占用
资金带来实质性影响。
上述解决债务的方案虽已得到债权人的初步同意,但仍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审
批方能最终确立。因此,该方案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及相关资料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六年六月八日